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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管理办法

作者: 财务资产处   信息来源:财务资产处    发布时间: 2018-11-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中油财务〔2017〕331号)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财办行〔2014〕9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差旅费是指我校员工到大庆市城区以外地区(不含出国出境)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学校实施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公出应按照管理权限报批。员工出差前由本人办理出差审批单,审批单应明确出差人、出差天数、地点和任务。多个部门一起出差的,出差审批单和报销事宜由牵头部门的公出人负责办理。

第四条 公务出差必须事前办理出差审批单,并将审批单交财务主管领导签批后,方可出行。事后发生一律不予报销。

第五条 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市场开发和考察调研。

第六条 原则上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安排员工出差。

第七条 财务资产处要加强差旅费预算管理,按照年初职代会确定的差旅费指标,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

第二章 公出情况和审批权限

第八条 以下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出行:

(一)教材编写。人民卫生出版社规划教材的主编报销2次、副主编报销1次参会费用,担任学校使用的其它国家级出版社教材的主编,报销2次参会费用。审批时需提供会议通知和主编、副主编聘任证明。

(二)学术会议。参加由行政机构认可的国际级、国家级学术组织主办的学术会议,并担任理事以上职务者。审批时需提供主办单位会议通知或邀请函。

(三)科教研项目。科教研项目的公出费用,按照科研经费预算数额,从科研经费中列支。

(四)上级业务和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必须参加的会议或活动。

第九条 以下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后出行:

(一)进修培训。进修、培训计划由各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年初上报人事处,人事处汇总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二)参观考察、社会实践、招生宣传、就业基地开发和回访、社会调研等人员多、参与面广的大型对外交往活动,由申请单位上报出行方案,内容包括时间、线路、目的、参加人、对方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三)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校办公室向对方单位发出公函,待对方确认后,严格按照确定的时间、地点、人员出行。

第十条 领导班子成员的公出和以上未包含的公出,需经校长签字批准。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成员公出的出差审批单和报销事宜,由校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三章 公出的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 公出期间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员工因公出到常驻地以外地处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住宿费是指员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酒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员工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三条 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员工不得自驾私人汽车出差。

第十四条 员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住宿标准、伙食补助费严格按照《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病、事等原因请假,未离开出差城市的,请假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不报销住宿和伙食补助费。离开出差城市的,城市间交通费报销标准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病、事假的天数,予以报销。

第十六条 乘坐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第四章 报销管理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在差旅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等相关凭证。出差人员应对相关费用票据来源的合法性、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凡出差丢失火车票、汽车票票据的,经财务主管领导依规核准后,火车票按同区间硬座普快车票报销,汽车票按同区间普通汽车票报销;凡出差丢失住宿费票据的,由宾馆开具证明,标明原发票号码并盖章后方可报销。

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各项开支,未按照规定开支的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条 学校应严格控制差旅费超标准审批,极特殊原因造成超标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由校长批准后报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员工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严格执行出差审批制度。主管校领导、财务人员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主管校领导确保出差业务的必要、真实,财务人员确认票据内容完整、合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差旅费的;

(七)其它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财务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

附:出差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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