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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参加临床(企业)实践管理办法

作者: 教务处   信息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时间: 2013-08-16


为适应新时期高职人才培养工作的需要,促进高水平“双师素质”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师知识结构,提升专业能力、实践教学能力,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和特点以及学校师资队伍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以提高专业教师临床(企业)实践技能和工作能力为主旨,以促进学校教育事业长远、持续发展为目标。

(二)从专业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坚持专业对口、注重实效、学以致用的原则。

(三)根据师资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和各系部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地统筹安排教师到临床、企业参加实践。

二、临床(企业)实践目的

专业教师需定期参加临床(企业)实践,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熟悉学生职场工作环境和工作流程,针对临床(企业)常见问题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观察和总结,提高专业教师临床(企业)实践能力,保障教学内容更加贴近临床(企业)需求,将学生职业岗位所需的关键能力培养融入专业课程体系,有利于培养高端技能型人才。

三、人员范围

凡我校在岗的专业基础及专业课专任教师,符合以下条件者均需参加临床(企业)实践进修。

(一)三年内未直接从事本专业临床(企业)工作的教师。

(二)尚未取得临床(企业)专业技术职称(含行业特殊资格证书)。

(三)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前。

四、教师临床实践内容及时间

(一)临床专业实践内容应结合专业教师的发展规划,贴近本专业教学工作。

(二)专业教师每三年必须有六个月参加临床实践。未达到专业实践时间要求的教师,不能评聘“双师素质”教师,原则上不予安排专业课授课任务。

(三)实践时间定为六个月。三年为一周期,实践周期内一次完成不得累加。

五、实施程序

(一)每学年末,由本人根据下一学年教学工作量,自行制定参加临床(企业)实践的进修计划,并向所属系部提交申请(包括进修时间、地点、内容和进修目标)。

(二)各系部根据本专业建设需要及教学科研工作任务情况,制订年度教师临床(企业)实践进修计划并拟定参加进修人员名单,填写《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师临床(企业)实践汇总表》(附件1),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

(三)教务处根据各系部教师临床(企业)实践进修计划,将上报人员情况进行分类汇总,报主管领导审批后,与临床医院或企业沟通,确认下发学校参加临床(企业)实践培训的人员名单。

(四)审批通过的教师填写《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师临床(企业)实践申请表》(附件2),经逐级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五)由教务处会同各系部安排教师参加临床(企业)实践。

六、管理与考核

(一)教务处及各系部负责联系教师参加临床(企业)实践的单位,教师也可以自行联系实践单位,但要经过系部、教务处审核批准。实践单位原则上要求为三级甲等综合医院、相关专业的专科医院或中等以上规模药厂、义齿加工厂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学校现有的教学医院和校外实训基地。

(二)参加临床(企业)实践的教师应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学校和实践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不得擅自调整或改变进修形式、内容和时间。确需调整的,要由本人申请,所在系部和临床(企业)实践单位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三)由教务处、人事处、各系部和实践单位共同对教师临床(企业)实践进行管理。各系部要对参加专业实践的教师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和跟踪;教务处、人事处对教师参加专业实践的情况进行抽查。

(四)临床(企业)实践结束后,教师本人填写《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师临床(企业)实践考核表》(附件3),进行自我鉴定,实践单位给予综合评价。系部组织对实践教师的验收考核,并填写考核结果。教师临床实践考核表与临床实践记录表一并上报教务处,存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任职资格晋升、岗位聘任、奖惩的依据,并纳入教师年终量化考核。

(五)不按有关规定接受临床实践或实践鉴定不合格者,学校取消其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资格。

七、临床实践保障及相关待遇

(一)临床实践原则上需全脱产进行,不计入教学工作量。年度未达到基础工作量的教师,实践工作量按6学时/周计算,核算至基础工作量。教师利用寒暑假进行专业实践,按上班标准发放奖金。

(二)学校按计划批准安排的实践教师,完成实践计划经考核合格的,其进修费用由学校承担。

(三)临床实践技能强、教学效果好的人员,学校在选拔培养专业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学项目选拔时给予优先考虑。

八、临床实践教师守则

(一)实践教师要自觉维护学校形象,言谈举止要符合教师身份。

(二)要按照学校要求,按期在指定医院或企业参加专业实践。

(三)实践教师要立足本专业发展要求,依托专业发展前沿,从临床实践中获取临床专业知识和能力。

(四)实践教师严格遵守国家各项医疗法律法规,遵守医院(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遵守临床医院和科室的工作作息时间。

(五)实践教师要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学习。

(六)尊重并服从医院的指导和安排,严格执行医院的保密制度和其他相关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好临床进修工作。

(七)实践期间的各项临床实践活动均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不得擅自处理任何进修项目以外的问题,如遇突发事件要听从指导教师指挥,如擅自开展临床活动导致的一切纠纷和经济损失,实践教师要承担相应责任,接受医院和学校做出的相应处罚。

(八)实践期间,教师要尽可能多地掌握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能,达到双师素质的标准。

九、实践教师请假制度

(一)实践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经医院有关部门和学校系部领导同时批准方能休假。

(二)因病休假,必须持所在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经指导老师批准方能休假。

(三)在实践期间,如病事假累计超过10天,原则上应补齐实践时间。

(四)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返校处理临时性事务工作,由学校出具书面证明向医院有关部门请假。

(五)实践教师要遵守纪律,保证出勤,坚守工作岗位,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要按照医院和指导教师安排休息。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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