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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作者: 信息公开办   信息来源:后勤服务公司    发布时间: 2023-10-29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组织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第三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为基础,遵循科学、透明和个案处理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学校成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学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由学校校领导、学生处、各系部、后勤服务公司、安全保卫科相关人员组成。学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保卫科,负责收集资料、报送、整理学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材料。

第五条 学校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后勤服务公司应当按照风险所在的环节协助学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收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有关的信息和资料,安全保卫科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开展情况通报学校有关部门。

第六条 学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依据本规定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独立进行风险评估,保证风险评估结果的科学、客观和公正。任何部门不得干预学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承担的风险评估相关工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审核同意后,要求学校后勤服务公司整理并提交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材料:

(一)为制订或修订食品安全学校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二)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在组织进行检验后认为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

(三)学校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要求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按规定提出《风险评估项目建议书》;

(四)学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学校有关部门提交《风险评估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向安全保卫科提供下列信息和资料:

(一)风险的来源和性质;

(二)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

(三)风险涉及范围;

(四)其他有关信息和资料。

安全保卫科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需要,组织收集有关信息和资料,学校各部门应当协助收集前款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

第九条 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可以做出不予评估的决定:

(一)通过现有的监督管理措施可以解决的;

(二)通过检验和产品安全性评估可以得出结论的;

(三)食品药品监督机构有明确要求对风险进行了科学描述且适于学校膳食暴露模式的。

对做出不予评估决定和因缺乏数据信息难以做出评估结论的,安全保卫科应当向有关部门说明原因和依据。

第十条 安全保卫科以《风险评估任务书》的形式向学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申请风险评估任务。《风险评估任务书》应当包括风险评估的目的、需要解决的问题和结果产生形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学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应当根据评估任务提出风险评估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学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按照风险评估实施方案,遵循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和风险特征描述的结构化程序开展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 在学校因技术等原因不能进行风险评估的情况下,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受委托的有关技术机构应当在学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要求的时限内提交风险评估相关科学数据、技术信息、检验结果的收集、处理和分析的结果。

第十四条 学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进行风险评估,对风险评估的结果和报告负责,及时将结果、报告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应当立即成立临时工作组,制订应急评估方案。

(一)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的;

(二)公众高度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尽快解答的;

(三)学校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并提出应急评估建议的;

(四)处理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争端需要的。

第十六条 需要开展应急评估时,学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按照应急评估方案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交风险评估结果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全保卫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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