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大庆医专!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目录   >   基本信息   >   规章制度   >   后勤管理制度   >   正文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作者: 信息公开办   信息来源:后勤服务公司    发布时间: 2021-12-30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安全管理,保障师生餐饮安全,根据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专店购买: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实行专店购买,并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对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索取并留存许可证、营业执照、检验合格报告以及购物凭证。

二、专账记录:

1、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食品添加剂入库应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2、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使用台账。食品添加剂出库使用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用途、称量方式、时间等,使用人应当签字确认。食品添加剂的购进、使用、库存、应当账实相符。

三、专区存放:设立专区(或专柜)储存食品添加剂,并注明“食品添加剂专区(或专柜)”字样

四、专器称量:配备专用称量器具,严格按照包装标识标明用途用量或国家 规定的用途用量称量后使用,杜绝滥用和超量使用。

五、专人负责:

1、由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采购人员应当掌握食品添加剂安全的相关知识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管理员定期检查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台账记录、储存及使用情况。

2、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使用台账以及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保质期限不得少于2年。

六、食品添加剂有:泡打粉、蓬灰、醋精、甜蜜素、硝酸钾、硝酸钠、辣椒红、甜菜红、红曲红、高粱红等等。使用食品添加剂时,必须按照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使用。

七、禁止个人私自采购食品添加剂,如有发现将处罚2000-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其经营权,经市公安和卫生监督部门检查出滥用或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商户,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商户自己负责。

 

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信息公开网  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火炬路206号
电话:0459—5885653  ICP备案号:黑ICP备10002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