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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信息公开办   信息来源:人事处    发布时间: 2024-05-15

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职称评审制度改革,完善评审制度体系,突出以品德、贡献、能力和业绩为评价导向,充分发挥职称评审的激励导向作用,为学校高向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第40号令)《黑龙江省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黑人社规〔2022〕3号)等文件要求,参照《黑龙江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校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称评审工作遵循专业技术岗位特点和教师发展规律,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机制障碍,立足于提升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以德为先、育人为本。以理想信念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高尚师德,把好思想政治关,提升师德师风要求,突出教书育人实绩,引导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分类评价、科学考察。把握高校教师成长规律和工作特点,结合我校实际,完善评价标准,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分类别、分层次、分岗位设置评价内容,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教师,让教师更有获得感和成就感,人尽其才、岗尽其用。

(三)问题导向、精准施策。围绕高校教师职称评审重点难点及突出问题,重教书轻育人现象,克服唯论文、唯帽子、唯学历、唯奖项等倾向,着力解决教育成效不明显,教学研究不深入、课程思政育人成效不理想、教学能力工作业绩不突出等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评审办法,规范完善学术论文、科研项目、专利的使用,确保评价科学、客观、公正。

(四)分类实施、自主评价。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和不同岗位教师特点,完善评价机制,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探索开展同行专家评价制度,探索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采用工作经历能力与业绩水平、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充分发挥学校在教师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对评审工作的服务和监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的、被聘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本办法所列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条件为基本资格条件,评审时由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条件进行综合评价、择优推荐。

第二章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

第六条  学校职称评审工作与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制度相结合,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根据事业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需要,结合学校实际,在预留一定发展空间的前提下,确定年度评聘计划,核定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指标,并严格在核定的指标内开展评审工作。

第七条  学校设置高校教师、实验技术、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档案、图书资料、经济、会计、医疗卫生、工程技术等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其中,学校自主评审实施范围包括高校教师、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按照程序择优推荐委托评审,学校自主聘任。

第八条  申报学校自主评审系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所聘岗位及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分别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审岗位设置如下:

(一)高校教师系列:根据岗位分为以下三个类别。

1.专业课、公共课教师: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且符合评聘要求,从事专业课、公共课教学工作的人员。

2.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简称思政课教师):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且符合评聘思政课教师资格要求,在系(部)专职从事思想政治理论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3.专职辅导员: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且符合专职辅导员资格评聘要求,在系(部)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辅导员、系(部)党总支副书记、学生党支部书记、专职组织员、学管干事、团委(团总支)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

职称设置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名称依次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思政课教师、专职辅导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行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

(二)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在学校自然科学研究领域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与推广、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置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名称依次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三)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在学校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置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名称依次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第九条  转系列和转岗位相关要求。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应根据所聘岗位类别申报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应与工作岗位要求一致。如现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与所在岗位系列不符,不得直接申报晋升所在岗位系列高一级职务,应首先申请变更职务系列。变更职务系列工作必须以学校核定的编制和岗位为基础,在有编制有岗位的前提下,符合相关规定方可申请。

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且应具备拟改任职务的任职标准和评审条件方可申请改职。改职并聘任满1年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改职前后同级职称的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但业绩成果应与现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且应取得转岗后新的业绩成果。

因学校工作需要到管理岗位的“双肩挑”人员,可按其原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申报。其中,实行“双线晋升”的专职党务工作者、专职组织员和专职辅导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须被聘专业技术岗位满一年并兑现相应待遇,且在一个聘期内,原则上不得采取岗位或待遇就高原则随意调整聘用岗位类别,聘期满后,可根据岗位需要选择调整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已改职人员不得再申报原系列职称。

第三章申报和评审条件

第十条  申报条件

(一)政治思想条件。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政治立场,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师德师风条件。热爱高等教育事业,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师德师风,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爱岗敬业,诚实守信。

(三)学历、资历条件。申报人员的学历学位条件均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可的国民教育相应学历学位,应符合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教育厅的规定要求。申报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学历及资历要求具体如下:

1.初级职务。具备硕士学位,受聘于相关岗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相关岗位见习1年期满且考核合格。

2.中级职务。具备博士学位,受聘于相关岗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级职务并担任或从事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级职务并担任或从事相关工作满4年。

3.副高级职务。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中级职务且担任或从事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务且担任或从事相关工作满2年。

4.正高级职务。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职务且担任或从事相关工作满5年。

(四)考核条件。

1.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任职未满3年的,以实际任职年限为准)。申报高校教师系列教授资格,近5年须获得1次以上优秀档次。

2.规定聘任年限内,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均达到合格以上档次,实行师德“一票否决”。

(五)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国家继续教育要求,完成规定学时和学习任务。

(六)高校教师系列学习、工作经历等条件。申报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教师资格条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其中,新进教师需参加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2.实践实训条件。专业课教师应具有“双师”素质,根据专业特点每5年必须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实践或实训基地实训;公共基础课教师应具有较强实践能力,由学校选派进行学科专业对口考察、调研和学习。

3.思想政治工作条件。35周岁以下青年教师晋升讲师或40周岁以下晋升副教授,任教以来须有至少1年担任辅导员、学管干事、专职组织员等学生工作经历;或支教、扶贫、参加孔子学院及国际组织援外交流等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或指导学生社团活动、创新创业实践、第二课堂活动,开展课程思政建设,经学校认定取得良好效果。

4.教学任务条件。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应达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最低授课时数;“双肩挑”教师和兼职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应达到专任教师正常教学工作量标准的二分之一,且能够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管理服务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1.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或学术成果的。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处理期未满的。

3.出现师德失范行为被“一票否决”的。

4.已经离退休的。

5.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能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评审条件。是指相应系列职务岗位应具备的评价标准。高校教师系列评审,依据《黑龙江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开展。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评审,依据《黑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评审,依据《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开展。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职称评审工作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有关政策制定、工作安排部署、评聘指标确定及分配等工作,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成员包括学校党政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由分管人事工作领导组织实施。系(部)成立职称评审推荐小组(以下简称系(部)推荐小组),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组织实施和申诉事宜,组长一般由党政负责人担任。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主要负责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组织协调及相关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人事处处长兼任。

领导小组下设资格审查组和认定评议组。资格审查组由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党群工作部(教师工作部)等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对申报人的资格、业绩成果和其他佐证材料进行审查。认定评议组由人事、教务(科研)等部门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对申报人的申报条件、工作业绩成果、工作经历能力、述职、说课和答辩进行评估、量化打分。

第十五条  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是职称评审机构,负责对资格审查组和认定评议组的审查、认定评议及拟通过名单情况进行审议,对异议问题进行处理。评委会评委原则上不少于11人(单数),可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评审程序

(一)部署工作。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年度职称评审工作。

(二)个人申报。申报人自愿申报,向所在单位报名,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根据《量化考评表》进行个人自评,同时对本人学术行为规范性和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三)基层推荐。系(部)推荐小组对本单位申报高校教师系列职称人员进行初审,包括对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学术道德规范情况、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业绩条件达标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及结果在单位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形成审查和推荐意见,连同初审通过人员名单及相应材料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学校复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基层初审通过人员材料,资格审查组进行材料复审,确定符合参评条件人员。

(五)确定指标。领导小组结合学校岗位聘用现状、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情况、个人申报情况、次年退休人员数量、重点专业(学科)建设需求等情况,确定年度评审总指标及分配方案。

(六)认定评议。认定评议组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认定,组织述职、说课和答辩,形成量化评议意见。

(七)评审通过。评委会召开会议,会议需有2/3及以上评委出席方可召开,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评委会对拟通过人员进行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委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委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八)结果公示。对拟通过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九)制发文件。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学校通过“黑龙江省职称服务平台”制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文件。

(十)核准备案。评审结果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在评审、评议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或因各种原因引起较大争议可能直接影响评审结果的,应及时报学校领导小组决定是否继续或终止评审(议)。

第十八条  以考代评和委托评审相关系列职称,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程序执行。校内审查时按照黑龙江省现行各系列任职资格评审标准执行,需要取得国家考试资格的按照国家要求参加相应考试。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十九条  评委和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条  建立诚信承诺机制。评委和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办事公道;对评审对象一视同仁,不分亲疏、不徇私情;应独立行使评议权和评审权,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评议、评审。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委和工作人员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或由相关工作机构提出回避要求,不得参加相关审核、评议、讨论、决定等工作,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1.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2.涉及与参与者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抚养关系。

3.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撤销其评审聘任结果,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评审相关问题说明

第二十三条  职称评审量化考评共计100分,其中,申报条件15分,评审条件75分,述职、说课和答辩10分。《职称评审量化考评表》中内容涉及“以上”的均含本级。

第二十四条  关于专业不一致晋升职称问题。按照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申报晋升职称问题的通知》等省市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关于聘用人员职称评审问题。聘用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按《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关于继续教育方式。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可以通过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参加远程教育;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方式进行。学校、系(部)应结合发展战略和岗位要求,开展相关继续教育活动。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岗位要求和职业发展需要,参加学校、系(部)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也可以利用业余时间或者经用人单位同意利用工作时间,参加学校之外的继续教育活动(需组织、派送单位及个人将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关于“学历、资历条件”所规定担任助级、中级、副高级职务满一定年限,指取得任职资格、被聘专业技术岗位且按规定兑现相应待遇的工作年限。

全日制统招人员提供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的,不要求提供第三方学历认证证明。对非统招后取得学历证书,2002年及以后取得的学历,需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2002年以前取得的学历,需由学校人事处提供本人人事档案中《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如上述材料均无法提供,需到黑龙江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进行学历认证。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取得学历、学位人员所持有的学历、学位需有教育部海外留学中心的认定证明。

第二十八条  关于论文的认定。由认定评议组按照《黑龙江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认定。

1.在专辑、论文集(选)、内部刊物上、电子出版物上刊登发表的论文、译文,学术会议上书面交流的论文,只有采稿通知书或论文清样而没有正式出刊的论文均不能作为评审依据。论文字数要求每篇3000字以上(本文件下发之前已发表的论文,每篇1500字以上的视为有效),本人应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

2.同一篇论文被多处同时收录,按照最高级别认定。

3.在国外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及在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机构组织的学术会议上特邀发言(有大会特别发言邀请函)并收入论文集正式出版的学术论文可作为评审的参考条件,论文发表的级别和学术水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九条  关于成果奖项等级认定。由认定评议组按照《黑龙江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认定。

1.国家级奖是指中共中央或国务院颁发的奖项及所属职能部门依法定职权做出或颁发的涉及全国范围内的表彰或奖项。

2.省部级奖是指国家各部(委)或省委、省政府颁发的奖项及所属职能部门依法定职权做出或颁发的涉及全省范围内的表彰或奖项。

3.厅(局)级奖是指省属各职能部门颁发的部分奖项或市委、市政府颁发的奖项。

第三十条  关于工作业绩和学术成果的有关规定。申报人员提交符合参评提交的论文、著作、教材等,须提供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站、“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等主流数据库的查询证明材料。不在新闻出版总署网站查询范围内刊物及发表在刊物增刊、专刊、特刊的论文、无法提供市级以上科研情报中心或文献信息情报中心出具的检索证明的外文期刊,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各种录用和拟用出版证明无效。工作业绩、学术成果等均应属于本学科(专业)范畴,且为取得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取得。未经审查认定的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视为无效,不得上报。申报人员所提供的获奖证书,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非本专业的奖励项目不作为评审条件中要求的奖励项目。

第三十一条  关于“双肩挑”。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黑人保发〔2010〕8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双肩挑”人员是指事业单位在两类岗位同时聘用的人员,应明确具体管理岗位。因行业特点及工作需要,管理岗位人员确需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须掌握以下原则:岗位确需专业技术背景;管理人员确实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确实完成合同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职责任务。岗位设置数量,原则上按照不超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只限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置的单位下一层级的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职数的50%核定。

第三十二条  晋升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必须是思想政治理论课(含思政专业)被聘的在岗人员。

专职辅导员、专职组织员申报专职辅导员高级职称,申报学科专业为思想政治教育学科,要求取得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业绩和成果,专职组织员是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的党务工作者,注重考察党建工作业绩和实效。心理健康教育人员纳入专职辅导员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关于文件的衔接问题。继续教育条件、实践实训条件等从2024年开始执行,2023年以前不具备情况的,按照申报上一级职称所需资历年限要求实行过渡。

第三十四条  年度评审时,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规定精神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提请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附件:1.教师系列教授职称评审量化考评细则表(专业课、公共课教师)

2.教师系列副教授职称评审量化考评细则表(专业课、公共课教师)

3.教师系列讲师职称评审量化考评细则表(专业课、公共课教师)

4.教师系列教授职称评审量化考评细则表(思政课教师)

5.教师系列副教授职称评审量化考评细则表(思政课教师)

6.教师系列讲师职称评审量化考评细则表(思政课教师)

7.教师系列教授职称评审量化考评细则表(专职辅导员)

8.教师系列副教授职称评审量化考评细则表(专职辅导员)

9.教师系列讲师职称评审量化考评细则表(专职辅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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