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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作者: 信息公开办   信息来源:学生处    发布时间: 2024-06-25

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努力学习,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医学人才。学生可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自立自强精神,增强社会实践能力从而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以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要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的开展。学校将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与管理,要创造条件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和机会。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内。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领导和协调。

组长:校长

副组长:党委副书记  副校长

成员:财务处处长  学生处处长  学校办公室主任  安全保卫科科长 各系部负责学生管理的书记

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工资发放,具体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学生安全由保卫科负责。

第六条  各系部成立领导小组,由各系部主管领导、相关人员和学生干部组成,具体负责本系部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校的职责

第七条  学校在加强管理,认真组织的同时,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八条  勤工助学基金来源,学校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工作时间和工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社会和个人捐资、基金增值等作为勤工助学专项基金。

第九条  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劳动报酬,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章  勤工助学办公室职责

第十条  根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具体组织、指导和监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拓宽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保卫科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影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五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四条  岗位设置要在不影响学生学习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学生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五条  长期性固定岗位主要安排卫生清扫和寒署假值班等。

第十六条  临时岗位主要安排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周六、周日、节假日值班等服务为主。

第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应大幅度减少外雇用工,尽最大可能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十八条  校外勤工助学必须经学校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组织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否则出现纠纷、事故等责任自负。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

第十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酬金可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小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大庆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酬,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原则上不低于大庆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工资标准根据大庆市公布的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按照大庆市政府或相关部门文件及时调整),也可根据当地工资标准和劳动强度适当上下浮动。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要由管理部门同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明确学校和学生各自的权力和义务,以及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和争议的解决办法。

第二十一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如出现纠纷或事故,要按协议协商解决,如达不成一致意见,按有关法律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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