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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规定‍‍‍

作者: 信息公开办   信息来源:学生处    发布时间: 2022-01-06

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异动管理实施细则》、《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章程》等,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称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在本校学习的其他类型的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如下:新生入伍、新生创新创业、患有疾病的新生。入伍新生提供入伍通知单,复原转业后经学校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创新创业新生提供创业证明材料,复学着需提交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患有疾病的新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学校采取“五个一点”的资助措施,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家庭经济困难生入学时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可以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及校园地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设立学校奖学金,勤工俭学、“一帮一 、多帮一”及餐费资助,社会资助等资助体系。以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文件精神,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重修、免修、免听、补考、重考、缓考和旷考等情况的相关规定,具体见《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分制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和体质健康等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文件精神,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以学年为单位进行升级、降级、退学,具体规定见《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分制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学校是专科学校,学生不能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跨校辅修专业。学生可以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依据《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创新创业实行弹性学制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转换成学分,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九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详见《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二十七条考勤违纪规定。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学校可作退学处理。未经批准一学期内连续擅自缺课60学时以上,或未经批准一学年内累积擅自缺课100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未经批准一学期内连续擅自缺课30学时以上,或未经批准一学年内累积擅自缺课50学时以上,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未经批准一学期内连续擅自缺课20学时以上,或未经批准一学年内累积擅自缺课30学时以上,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以学生利益为根本,遵循人才培养规律,以市场需要为导向,学校

根据学生就业要求和社会对人才需要的发展变化,经学生本人申请,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一)转专业的基本原则

1.遵循教育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体现社会对人才需求、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原则;

3.遵循因材施教、创业需要,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发展、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的原则;

4.遵循择优满足学生转专业要求的原则。

(二)转专业的基本要求

1.经学生申请,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可适当调整专业,并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2.第一学期学习成绩在本年级排名为前5%以内者;

3.高考总分高于申请专业分数线者;

4.创业需要(提供本人为法人的企业执照,及创业中对社会贡献的证明);

5.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在原专业学习者,或因留级、降级、休学期满及入伍转专业复员以后原专业发生变化者,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转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优先考虑;

6.不能转专业的情形:按国家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含普通定向、免费医学生、贫困地区专项生、高职班(三校生)、高职单招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申请转专业;文科、理科等不同专业科类之间禁止转专业;医学类与医技类之间禁止转专业;

7.学生转专业时限为第二学期开学后一个月之内完成;

8.转专业的具体工作由学籍学历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录取通知书与录取数据不一致的,一律以录取数据为准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9.学籍学历管理部门要按照“严格、规范、准确、及时”的要求,做好专业调整后的备案审核及电子注册工作。

(三)转专业的程序

1.学生本人按照规定提出转专业申请,并填写《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确认)表》和《黑龙江省成人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确认)表》;

2.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报省教育厅审核并备案,方可进行学籍异动处理;

(四)转专业手续应在学期初或学期末两周内进行。

(五)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确认)表》和《黑龙江省成人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确认)表》按照省教育厅下发的统一格式进行印制,一式两联、编号管理。

(六)转专业需向学校提交以下材料:

1.学生本人签字的《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

2.学生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申请转专业的,需要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相关医疗诊断或证明;

3.学生因创业需要或特殊才能及专长更加适合学习其他专业的,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意见一并上报;

第二十三条 转学的原则、要求和审批

(一)转学的基本原则

1.遵循理由充分、充实、以人为本、保障学习的原则;

2.遵循严格控制、从严管理、审慎处理的原则;

3.遵循维护教育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转学的基本要求

1.已提出转学的学生,属于同类、同专业、同层。

2.理由充分充实,以人为本,照顾父母、方便就医、就业与创业。

3.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学:

(1)已被录取但未报到入学、注册以及未取得电子学籍者;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在校学习未满一学期者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4)第三学期以后的;

(5)不同学历层次之间者;

(6)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的;

(7)转出学校专业录取分数低于转入学校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者;

(8)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9)按国家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含免费医学生、贫困地区专项生、保送生、二三分段制、高职班(三校生)、高职单招、民族班等;

(10)处于休学期间者;

(11)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12)应予退学者;

(13)转学时涉及转专业,而该专业属于限制转专业范围者;

(14)已转学一次者;

(15)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转学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函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转学的程序

1.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2.转出学校商函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复函转出学校,转入学校考核拟转入学生具体情况并形成考核材料;

3.转出学校持转入学校复函、拟转学学生鉴定以及转出学校的转学请示(学校以正式文件呈报《关于×××同学转学的请示》),到省教育厅学生处领取《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4.学生本人如实填《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转出和转入学校主管学籍工作的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由学校学籍管理人员持此表和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教育厅学生处;

5.经省教育厅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完成转学的学籍异动。

第二十五条 转学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学生本人签字的转学申请书;

2.学生本人签字的《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3.经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加盖公章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三联单复印件;

4.加盖转出学校公章的申请转学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单;

5.加盖转出学校公章的拟转学学生综合操行鉴定报告;

6.拟转入学校考核证明;

7.因患病转学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相关诊断证明;

8.因特殊困难转学的需提供特殊困难证明材料;

9.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每学年一次,期限为一年,累积休学年限,不得超过学制期限。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为八年,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具体见《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创新创业学分转换办法2016》。

第二十八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具体程序为,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系部审核提交给校级学籍管理部门、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校领导,逐级审批,可以休学,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具体程序为,学生本人提出复学申请,经系部审核提交给校级学籍管理部门、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校领导,逐级审批,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生在一学年内,所选课程(不包括任选课程)经补考后,仍有5门及5门以上的课程不及格,未能取得学分者或在校学习期间连续降级超过2次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详见学校配套文件,《庆医专发[2015]42号,学分制实施方案》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不予退学:

(一)学生拖欠学费者;

(二)办理助学贷款者。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具体程序为,学生本人提出退学申请,经系部审核提交给校级学籍管理部门、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校领导,逐级审批。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存在毕业实习不合格、或毕业前补考成绩不及格、或论文答辩未通过、或未取得态度特长最低学分、或学生文明行为素质最低学分者,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对于毕业实习不合格、学业成绩不合格或毕业论文未通过者,可在结业离校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补实习、补考或补答辩一次,补实习、补考合格或补答辩通过后,准予毕业,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未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学校不再受理毕业事宜。

对于学生在态度特长培养考核及学生文明行为素质未达最低学分者,无补考机会,不予毕业。

第三十五条 肄业

对退学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三十九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成立学生会、大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发挥学生的管理作用。通过召开家长会、学生座谈会、校长接待日,班长沙龙活动,广泛听取学生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学生的参与权、知情权和建议权。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大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讲座人员身份和讲座内容均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六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依据《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奖学金评定办法》、《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等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国家奖学金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和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犯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给予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通过处分达到教育本人和大多数学生的目的。

第五十六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分决定书应直接送达本人,学生本人应当在送交通知书回执上签字后归入档案。学生拒绝签收的,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由辅导员或两名同学签字证明;学校直接送达有困难者,可以采取委托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邮寄方式送达;受送达人已保留学籍参军、被监禁或正在被劳动教养,学校可以通过转交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视为送达。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部通知学生家长。

第五十七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八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及其它原因应退学的学生,由学籍部门开具学习证明,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学生必须在接到处分决定或通知一周内离校。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按校外人员闹校交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处理。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党委副书记、教学副校长担任组长,校长助理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处长、教务处长、系部书记、学生处副处长、辅导员、班长。

(一)申诉的受理

1.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申诉人的学号、姓名、性别、专业、班级及其他基本情况;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提出申诉的日期。

2.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3.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产生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二)申诉的处理程序

1.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2.申诉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对原处理决定作出变更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查看及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3.申诉处理意见必须获得申诉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4.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本人签收或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公告。

5.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下列情况除外: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申诉,经申诉委员会批准的;由于其他特殊原因,申诉委员会认为应当暂停执行的。

6.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7.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三)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1.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其代理人请求,或申诉委员会认为应当实施听证程序而申诉人或其代理人未请求听证的,在征得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同意后,可以召开听证会。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任;

2.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询问听证参加人;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3.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

4.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5.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6.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有关当事人作出最后陈述,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7.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8.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黑龙江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黑龙江省教育厅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 黑龙江省教育厅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五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黑龙江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六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黑龙江省教育厅投诉。

黑龙江省教育厅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转专业和转学等学籍异动工作实行具体负责学籍学历管理的校领导签批制度,必要时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十八条 转专业和转学等学籍异动事项由学校负责学籍学历管理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到省教育厅统一办理。

第六十九条 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学校不接收学生到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就读。

第七十条 如发现违反学籍学历管理规定和原则,擅自办理转专业、转学,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备案,原《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同时废止。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并报教育厅备案。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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