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
为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黑教规〔2020〕10号)、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本专科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等12项制度通知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为规范学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审工作原则,确保评审工作有序进行,特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校长
副组长:党委副书记
成员:学生处处长 副处长 系部书记副书记 资助人员学管密书 辅导员学生代表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各系部、班级设立本系部、班级评审组。
二、资助对象
按照《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分三个等级。即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43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3300元,三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300元。
四、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生活简朴,为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国家助学金评选前一年内无学籍处分。
五、评选细则(10分)
1、有扶贫手册、低保证、孤儿证、城乡供养证、烈士证、残疾证或残疾人子女的加5分,有低收入家庭证的4分,有困难证明、学校临时困难认定的困难学生加3分,有多个证明的以最高分计算,不得重复计分;
2、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综合测评成绩ⅹ3%;(3分)
3、日常生活勤俭节约,无铺张浪费ⅹ2%;(2分)
4、如家庭遇突发事件或因客观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困难生认定申请、诚信承若书,经班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系部、学生处,校领导审批,确定其家庭经济困难,可以享受助学金资助,具体分值根据其家庭困难程度由班级评审小组认定后逐级上报。
六、评选要求
1、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特别是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公务员、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国有企业在岗职工的学生,一定要认真核对家庭实际人均收入情况;
2、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4、国家助学金工作要进行逐级评审,各级部门要成立评审委员会。
七、评审程序
1、根据上级部门每年下达国家助学金名额,评选比例根据班级困难学生总人数确定资助指标;
2、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相关规定,向辅导员提出申请,并递交《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3、辅导员严格按照当年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定资助对象,组织班级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此办法组织初评,初评后将名单上报各系部审核,并在班级、系部分别公示3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辅导员将《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电子和纸质版)报本系部评审委员会审核,审核后由各系部上报学生处同时一并上交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情况报告及公示电子照片;
5、学生处对各系部上报的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进行汇总,并上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我校获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名单和等级,并公示5个工作日;
6、公示无异议,报黑龙江省学生资助与教育后勤服务中心审批。
八、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与监督
1、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接受班级学生及各级评审委员会的监督和检查,发现有铺张浪费、酗酒、赌博、作弊及违反校纪校规等现象,经评审委员会核实确认后,收回资助金,重新组织评选并发放给其他经济困难学生。
2、退学、休学、参加大学生服兵役应征入伍不在校困难学生不享受助学金、已评定上助学金的应停发,经评审委员会核实后,重新组织评选发放给其他经济困难学生。
3、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
九、附则
1、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