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高校学生心理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宗旨和任务
第一条 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是新形势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当代大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是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党建工作评估标准。
第二条 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使学生正确认识自我,促进学生的心理素质、思想道德素质、专业文化素质和身体素质协调发展,培养学生形成良好的人格,健康成长成才。
第三条 根据大学生的心理特点,开展辅导或咨询活动,帮助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优化心理品质,引导大学生正确处理好环境适应不良、自我管理困惑、人际交往障碍、交友恋爱受挫、考试紧张焦虑、求职择业矛盾、人格发展缺陷、情绪调节失衡、经济困难压力等心理问题,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和社会生活适应能力,提高身心健康水平。
第四条 传授心理调适方法,介绍增进心理健康的途径,使学生学会自我调适。通过传授相关知识,使大学生掌握科学、有效的心理调适方法,自觉开发智力潜能,培养创新务实精神;增强学生具有坚强的意志品质和战胜挫折的信心;提高自我控制、有效调节情绪和情感的能力,从而消除各种心理困惑。
第五条 预防学生由于心理困惑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并进行必要的危机干预。通过提高广大学生的认知水平,掌握心理应激的规律,不断完善个性品质,充分利用社会支持等外部资源,帮助大学生对现实生活和自我成长中的各种问题做出正确的、适度的心理反应,消除由心理困惑而引发的各种突发事故的隐患。
第二章 体制和机制建设
第六条 学校成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任组长,组员由教务处、学生处、宣传部、财务处、保卫处、后勤服务公司、过敏病医院等单位负责人、各系部党支部书记和心理健康指导中心主任组成。其职责是:负责统筹领导全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负责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相关政策和制度的制定,审查批准本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学校每年定期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工作任务,解决存在的问题。成立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七条 心理健康指导中心隶属学生处,具体组织协调开展全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主要职责包括负责起草制定全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制度、工作计划;安排组织全校学生心理健康普查;承担心理健康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组织开展经常性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辅导及咨询,做好阶段和年度总结;负责各系部及学校相关部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帮助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人员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
第八条 学校建立心理健康教育教学、实践活动、咨询服务、预防干预、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的“五位一体”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格局。全面推进各项工作体系建设和机制建设。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心理育人,促进学生心理健康意识培养,心理健康素质提升;常见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识别、干预;减低心理问题及疾病发生率;推进心理健康教育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第九条 学校建立校级、系部、学生班级、学生寝室四级心理健康教育及心理危机干预网络。系部书记是本系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制定、安排和负责本系部心理健康教育及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安排专兼职教师负责落实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辅导员作为班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负责人,应充分发挥学生班委会、团支部等学生组织的作用,组织学生骨干、班级心理委员、寝室长协助校、系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各班级心理委员负责班级学生的心理健康疏导及心理危机事件报告;寝室长作为直接与学生接触的责任人,及时做好同学的心理疏导和朋辈心理辅导,发现问题逐级上报,减少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
第十条 发挥课堂教学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列入教学计划,在第一学期开设一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公共必修课,给予2个学分和38学时,覆盖全体学生。实行线上线下一体化授课,逐步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体系的其他课程,丰富学生的相关知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 建立完备的心理咨询服务体系,完善设施,建立健全心理咨询的值班、预约、重点反馈等制度,保证每个工作日均有咨询室对学生开放,满足学生的咨询需求。坚持保密原则,加强心理咨询个案记录与档案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心理咨询个案的研讨与督导活动。积极发挥互联网技术,开展网络预约及网络咨询服务,不断提升咨询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 构建家校合作育人机制,强化家校合作理念,通过开展寒暑假家访、电话家访、家长课堂、家长微信群、校园APP等多种方式拓展家校联合育人渠道,密切家校联系,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加强与宣传、新闻、公安、医疗等部门的密切联系,与公安、网信部门建立联动机制,为学生提供社会支持;与医疗卫生等部门签订合作协议,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服务、危机干预及科学研究,构建“以学校为主导、家庭重点参与、社会支援支持”的联动育人机制。
第三章 实施内容
第十三条 普及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知识,不断丰富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的教学内容,开设慕课、微课,幸福课、朋辈心理辅导等公共选修课,通过案例教学、体验活动、行为训练、团体辅导等多种形式进行线上线下教学研究和改革,提升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 积极开展新生心理健康普查工作每年要对新生认真开展心理健康状况普查和排查工作,建立心理问题筛查、干预、跟踪、管理一体化的工作机制,规范处理和科学运用各种测量结果,积极做好心理问题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干预工作,做到心理问题及早发现、及时处理、有效干预。
第十五条 积极开展大学生朋辈心理辅导。朋辈心理辅导是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发展学生个性品质的有效途径,是对教师心理咨询形式的一个有益和必要的补充,通过积极引导学生之间朋辈互助,健全学生辅导工作网络,设立朋辈心理互助组织,发挥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功能,努力营造积极、友爱、互助的校园氛围。
第十六条 大力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充分利用融媒体等媒介,以心理咨询热线、“大学生心理健康活动月”等载体广泛开展心理健康常识宣传教育活动,邀请校内外心理学专家进行专题讲座,帮助学生掌握心理健康的相关知识和应对办法,扩大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影响力。
第十七条 根据学生不同阶段以及各专业、重要群体学生的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新生心理健康教育重点放在适应新环境等内容上,帮助他们尽快完成转变与适应;对于毕业生,要配合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帮助他们正确认识职业特点,客观分析自我职业倾向,做好就业心理准备。
第十八条 充分发挥大学生在心理健康教育中互助和自助的重要作用,发挥社团组织紧密联系学生的优势,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宣传日、心理剧场、心理沙龙、心理知识竞赛等活动,提高广大学生学习心理健康知识的兴趣,提升自身心理调节能力,主动解决在学习、生活中产生的心理困扰。
第十九条 本着早发现、早教育、早恢复的原则,建立健全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信息报告制度,具体为:各班心理委员每周末要向辅导员报告一次本班本周内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各辅导员对本周各班上报的情况汇总后及时如实地向系部书记汇报,心理健康指导中心深入系部及时发现问题,进行疏导。
第二十条 建立从学生骨干、辅导员到系部、部门、学校的快速危机干预反应机制,特别注意防止因严重心理障碍引发自杀或伤害他人事件发生。各系部、班级应建立心理档案,系部建档率为5%,班级建档率为10%,实行动态管理,各系部应熟悉建档学生的家庭情况,病史情况,做好登记工作,并与这些学生的家长保持联系,随时互通情况,取得学生家长的理解、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一条 全面、深入开展大学生心理危机识别与干预专题培训。每年组织心理健康教师、专兼职学生工作人员、保卫人员、后勤人员、学生干部、心理委员、宿舍长进行心理危机识别与干预的专项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我校教工队伍以及学生骨干处理学生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二条 开展经常性的心理辅导与咨询工作。通过个别咨询、团体咨询、电话咨询、网络咨询、书信咨询、班级辅导、心理行为训练等多种形式进行心理健康指导与服务。做好新生、应届毕业生、家庭贫困学生,特别是学习困难学生、失恋学生、违纪学生、言行异常学生的心理辅导与咨询工作,帮助他们化解心理压力,克服心理障碍。对存在严重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的学生,要及时联系家长,并转介到专业卫生机构进行治疗。
第二十三条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场地建设。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机构场地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并设立数量足够、布局合理、设施完备的办公室、接待室、个体咨询室、团体活动室、心理测评室、综合训练室、心理发展辅导室、积极心理体验中心等相关功能室,逐步建立学生特色成长辅导室、公寓心理辅导咨询室等。
第二十四条 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包括:机构独立使用的复印机、电脑、打印机、照相机和摄像机等,还应配备常用心理测量工具、统计分析软件、心理健康类书籍、沙盘、生物反馈仪以及其他心理咨询设备和心理健康教育产品,保证心理健康教育及咨询工作的需要。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二十五条 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按照每年生均不低于15元的标准划拨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以确保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日常工作需要。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一支以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结合、专业互补、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队伍,纳入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中,加强选拔、配备、培养和管理。在校生低于4000人的高校应至少配备2名专职教师。按照不低于1:1000标准配备2-5名兼职教师,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心理咨询专业人员相关规定和要求,使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教师达到持证上岗要求。
第二十七条 学生辅导员是兼职心理健康教师的基本队伍,承担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任务是辅导员业务成长的一个途径。学校定期对辅导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培训,支持鼓励具有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的优秀辅导员加入兼职心理健康教师队伍,承担心理健康教育课或心理咨询任务。
第二十八条 重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的专业培训工作,将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保证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每年接受不低于40学时的专业培训,参加至少2次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及省级以上心理专业学术团体召开的学术会议,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每年接受不低于20学时的专业培训。适时安排从事大学生心理咨询的教师接受专业督导,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与调适,保障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将心理健康教育内容纳入新进教师岗前培训和专业课教师岗位培训。对专业教师、学校管理人员、学校服务人员等逐步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基本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对学生心理健康重要性的认识和岗位育人的基本能力。
第三十条 专职心理咨询教师应具有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相关学历和专业资质。专职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应纳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序列或相应专业序列。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除正常的心理健康授课外,从事讲座、心理访谈、心理咨询与团体心理辅导按照《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人员奖金发放办法》计算相应的学时,其中,重点关注学生心理约谈、个体心理咨询每人次1.5学时,团体心理辅导1次2学时,纳入学校绩效工资管理和职称评聘管理。
第三十一条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的科学研究学校要以科研立项的形式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探索适合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特点的新途径、新方法,促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全面提高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水平。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是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党委每学期听取1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专题汇报,研究部署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每年听取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或参加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相关活动不少于3小时。
第三十三条 建立检查、督促和激励机制。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系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每年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学校党建评估标准考核内容之一,大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负责对系部日常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相互协调,做好党建评估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每月纳入全校经营管理考核。校、系、班心理健康教育台账实行定期互查,互查结果纳入系部和辅导员考核,并作为评选优秀辅导员及评聘心理健康教育兼职教师的优选条件,推进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