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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公”管理的规定

作者: 办公室   信息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0-12-29

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公”管理的规定

 

按照黑龙江省和大庆市有关制度要求,现制定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公”管理的规定。

本规定中的“三公”是指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公务接待。

一、办公用房管理

按照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和大庆市办公用房管理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对学校办公用房规定如下。

1、学校的办公用房由学校房产部门和办公室统一管理。

2、办公用房标准执行大庆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标准。

(1)党政主要领导的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30平方米;

(2)其他班子成员标准不超过24平方米;

(3)副处级中层干部标准不超过18平方米;

(4)科级及科级以下人员标准不超过9平方米。

3、学校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4、未经学校批准,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

5、办公室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大开间等形式,提高办公用房利用率。

6、办公用房使用单位的机构、编制、人员调整的,应当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超出面积标准的,使用单位应当在15天内将超出部分的办公用房腾退。

7、教职工调离或者退休的,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5天内收回其办公用房。

8、学校办公室、房产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定期对学校办公用房使用情况进行清查和考核,对违反办公用房使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公务用车管理

(此部分已废止,参照新的公务用车规定执行)

三、国内公务接待管理

为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活动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按照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有关精神和黑龙江省、大庆市关于公务接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现对学校国内公务活动管理规定进行修订。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上级部门来校检查指导、考察调研等公务活动,社会各界、各有关单位来校学习交流、讲座讲学、执行任务等公务活动,以及学校承办上级或其他业务部门的各类会议、活动、任务等公务活动。

(一)国内公务活动的原则

1、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2、学校办公室是学校国内公务接待活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学校国内公务接待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对公务接待费实行总额控制、费用结算,并负责对公务活动的接待安排。学校办公室要会同财务资产处、后勤等有关部门共同对加强国内公务接待活动的管理,严格执行上级、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1)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支。

(2)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或在其他科目中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3)在接待国内公务活动时,不准超标准接待,不准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准组织到营业性餐饮和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准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准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4)学校办公室要会同财务资产处按年度组织公开学校国内公务接待有关情况,接受上级和社会监督。

3、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的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4、学校发生的任何国内公务接待活动一律实行公函制。

(1)校外人员来校进行公务活动并确需接待的,需由派出单位向学校办公室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和联系方式。

(2)学校邀请校外人员来校开展公务活动的,需由邀请部门起草请示并报主管领导或校长批准后,由邀请部门向对方发出邀请,持对方复函履行有关接待手续。

(3)学校人员赴校外开展公务活动并确需对方单位接待的,经主管领导或校长批准后由赴外人员到学校办公室开具公函,告知对方单位我校赴外公务活动的内容、行程、人员和联系方式。

(4)学校有关部门接待上级部门的各类检查、调研等公务活动时,需将上级部门的通知公文报主管领导或校长审批后,再行安排有关接待活动。

(5)学校对无公函、无上级通知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6)学校办公室应将校外人员来校公务活动的公函和上级的通知公文作为公务接待活动的报销凭证存档备查。

5、在公务接待活动中,学校实行对等接待的原则,由业务对口或相近的学校领导和部门人员参与具体接待;业务对口或相近的部门作为公务接待主办单位牵头组织具体接待活动,学校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工作。

6、具体接待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学校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7、学校办公室和具体接待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8、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大庆市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学校主要领导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9、学校迎接上级调研检查,按照上级要求安排陪同人员。学校主要领导到基层单位调研检查工作,机关有关部门随行人员不超过2人,基层单位陪同工作人员不超过2人。学校副职领导到基层单位调研检查工作,机关有关部门随行人员不超过1人,基层单位陪同工作人员不超过1人。

10、学校办公室和具体接待部门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

11、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12、学校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不得对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二)国内公务活动的标准

1、校外人员来校进行公务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自行用餐。

2、确因工作需要,经主管领导或校长审批后,学校办公室和具体接待部门可以安排工作陪餐1次。标准如下:

(1)工作陪餐一律安排在校内食堂用餐,原则上安排校内食堂自助餐,标准不超过15元/人。

(2)工作陪餐不具备安排自助餐条件时,可安排桌餐,标准不超过30元/人。

(3)工作陪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酒和香烟;不得使用私人会所、校外消费餐饮场所。

(4)一般性工作陪餐一律不得饮酒。外事接待、接待离退休老领导及海外华侨华人中的知名人士、港澳台政要及各界知名人士的公务接待活动,可按标准提供地产酒和一般酒水,绝不允许提供高档酒水。

(5)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学校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3、校外人员来校进行公务活动时,其住宿的费用原则上由来宾自理,确需减免费用的,须由校长审批。如来宾委托,学校可代为联系定点住宿宾馆并执行协议价格,省部级以上领导同志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地、厅、司、局级领导干部可以安排单间,其他人员一律安排标准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4、学校人员外出执行公务活动,餐饮、住宿、差旅等费用标准按照黑龙江省和大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内公务活动的审批

1、学校接待国内公务活动时,实行审批制的方法。

2、校外人员来校开展公务活动,各部门进行接待时,需按照如下程序履行审批:公务活动具体接待部门到学校办公室填写《业务招待申请表》,报请主管校领导或校长审批,签署接待要求、意见后,交由学校办公室办理。

3、学校人员到外地执行公务活动,不安排公务接待用餐。

(四)公务接待费用的结算

1、公务接待活动费用结算实行接待清单制。公务活动结束后,具体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2、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接待申请表、派出单位公函(或上级的通知)和接待清单。

3、学校接待国内公务活动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在活动结束后实行统一结算,一次活动一结算。

4、学校办公室负责结算校内食堂接待用餐费用。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食堂负责人需向公务活动具体接待部门提供食堂餐饮消费明细情况,具体接待部门负责对食堂餐饮消费情况进行确认,具体接待部门在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10天内到学校办公室填写《接待工作清单》、《业务招待费审批单》,同时提供本次接待活动的公函(或上级的通知文件)、《业务招待申请表》。具体接待部门负责人、办公室主任、财务资产处处长、主管领导或校长签字后,学校办公室凭有关手续到财务部门进行结算。

四、其他

1、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制度规定同时废止。

2、本规定如有与上级制度不符之处,按上级制度执行。

3、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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