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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作者: 办公室   信息来源:组织部    发布时间: 2019-01-15

 

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推进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立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领导人员队伍,保障学校稳步可持续发展,根据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政策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人员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

第三条 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八)精干高效原则。

第二章 管理权限

第四条 学校副处级和科级领导人员,按有关规定向油田党委组织部履行报批、报备工作程序后,由学校党委负责管理。其中,副处级领导人员实行批复管理。

第五条 学校党委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及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领导人员管理制度,负责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职数和任期

第六条 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组织机构设置规范,严格审批程序,按照科学合理、规范设置的原则确定领导人员职级和职数并报油田党委组织部审批。

第七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基层班子党政正职实行交叉任副职。

第八条 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根据综合考评结果,决定续任、改任或退出。领导人员因年龄等原因距退出领导岗位不满一届的,原则上不予提拔或交流。

担任党群职务的领导人员任期,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章程执行。

第四章 资格条件

第九条 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注重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组织的各项决议同学校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政策和法规,熟悉相关业务和技术,实践经验丰富,能够担当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的重任。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继承和发扬大庆精神铁人精神,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艰苦奋斗,勤勉尽责,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原则,敢于担当,执行能力强。

(五)具有较高的法治素养和较强的法治能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道正派,秉公用权,依法合规,廉洁自律,作风形象好,群众威信比较高。

(六)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原则,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十条 新选拔的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 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选拔副科级职务的,应具有2年以上基层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经历;提拔为正科级的,应在副科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提拔副处级职务的,应在正科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一般应具有下一级两个以上岗位任职的经历。

(二)对调整或提拔到生产、安全管理等关键岗位的领导人员,应通过安全环保履职能力评估。

(三)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素质。

(四)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五)一般应经过人事组织部门认可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补训。

第十一条 领导人员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和要求按照油田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破格提拔领导人员,应提前报油田党委组织部审批,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作为拟用人选。

第十二条 实行领导人员职位禁入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油田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动议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或学校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和领导人员队伍及基层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根据后备干部推荐情况、任期考核、年度考核以及日常掌握的情况等,对领导人员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初始人选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五条 初步建议向党政主要领导报告后,在党政主要领导沟通一致并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工作方案。

第十六条 初始人选必须立足于领导人员德才表现、群众基础、工作实绩、考评情况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反映的情况,必须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并在本单位后备干部推荐中排名靠前。

第十七条 以党组织名义推荐人选,应当经党组织集体研究;以个人名义推荐人选,应按规定以书面形式署名推荐。实行推荐责任制,按“谁推荐、谁负责”原则,推荐主体要承担相应推荐责任。

第十八条 以党组织或个人名义推荐人选的相关情况,需统一汇总到学校党委组织部,作为纪实材料,存入选人用人工作档案。

第六章 民主推荐

第十九 条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1年内有效。

第二十条 民主推荐由干部考察组负责组织,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干部大会进行会议推荐。

(二)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谈话。

(三)考察组确定拟提拔人选,学校召开党委会讨论确定意见。

(四)召开干部大会进行民意测验。

第二十一条 民主推荐参加人员范围:

(一)会议投票推荐参加人员范围一般为: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助理及副总师层面领导人员、机关部门正副职、所属单位党政正职、不少于应参加人员总数20%的职工代表。根据需要,也可吸收相关人员参加。实际参会人数须达到应参会人数的80%以上。

(二)个别谈话推荐参加人员范围一般为: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助理及副总师层面领导人员、机关部门正职、所属单位党政正职。根据需要,可适当调整谈话范围。

第二十二条 根据民主推荐情况,听取对考察建议人选的意见,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参考。

第七章 考察

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表现,综合考虑民主推荐与年度考核、日常表现和岗位要求等情况,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地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五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学校干部考察组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必须依据领导人员任职资格条件,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维护团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职业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坚持正确的业绩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深化改革创新,推动和服务学校发展的实际成效,维护稳定和谐局面等情况。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洁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考察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成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三)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民意测验、查阅工作资料、实地走访、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也可根据需要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方式进行考察。

(四)查阅干部个人档案,调查了解亲属有关情况,了解廉洁从业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向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七)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提出领导人员任用建议,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二十七条 考察中应当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注意听取学校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和所在基层党组织的意见。应书面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纪检监察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八条 考察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提拔任职人员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测验、考察谈话等情况;

考察组署名及考察日期。

第二十九条 考察组须由两名以上人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应当具备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考察意见,在考察材料上署名,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八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 对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应当在学校党委成员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

第三十一条 选拔任用领导人员,由党委会议集体研究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须报上级备案的,由党委会议集体讨论提出任免建议或推荐意见,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对拟提拔人员中存在破格提拔任用等按规定需要报批、报告的,必须按规定提前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讨论决定领导人员任免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可以暂缓表决。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讨论决定领导人员任免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调整意见及有关民主推荐、组织考察、个人有关事项核实结果、纪检监察部门书面回复意见、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应到会党委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九章 任职

第三十四条 领导人员拟任人选经学校党委研究审定后,党群职务由学校党委任命,行政职务由学校任命。

党委、纪委、工会领导人员,换届时按《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工会章程》规定选举产生;届中调整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

第三十五条 对拟提拔任职的领导人员,在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的范围一般为:在学校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用的,办理任职手续。对反映影响任用的问题,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调查核实,必要时会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共同进行。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经调查属实且影响提拔任用的,停止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六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免的领导人员,宣布任免决定前,由党政主要领导或指定专人进行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对新提拔任职的领导人员,由学校纪委书记进行廉政谈话。

第三十七条 领导人员的任职时间,自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任职之日算起。

第十章选拔方式

第三十八条 选拔领导人员,主要采取组织选拔、竞争上岗、公开招聘等方式进行。其中:

组织选拔主要适用于党政正职和单位间交流任职的领导人员选拔。

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校属各单位(部门)班子副职或副科级岗位的选拔。当副职或副科级岗位出现空缺,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或需要进一步拓宽视野、了解和发现更多人才的,可进行竞争上岗选拔;对于符合资格条件人选比较突出、干部群众普遍比较公认、在后备干部民主推荐中排名靠前的、各方面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采取组织选拔方式。

公开招聘主要适用于面向全油田进行的领导人员选拔。

第三十九条 组织选拔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工作方案。

(二)民主推荐。

(三)组织考察。

(四)综合分析考察情况。

(五)民意测验。经考察组确定的拟提拔人选,需由学校召开党委会研究讨论形成意见,召开干部大会进行民意测验,赞成率达到或超过70%的,提名有效;赞成率不足70%的,提名无效。

(六)讨论决定。

(七)任前公示及谈话。

(八)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第四十条 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工作方案。

(二)发布启事。在本单位或一定范围内公布竞争岗位、岗位职责、任职资格条件、基本工作程序及有关要求。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召开竞争上岗会议,会议由干部考察组组长主持。参加会议人员范围与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会议投票推荐参加人员范围相同。会议的主要议程:

1.通报报名、资格审查情况,提出工作要求。

2.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人员按照抽签顺序依次作竞争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本人基本情况,工作经历及业绩、对竞争岗位的认识及工作思路等。作竞争报告时,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相互回避。

3.民主推荐。由与会人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推荐。推荐结果加权计算,学校领导班子党政正职的权重占20%,党政正职各占10%,其他人员不设权重。

(五)组织考察。对民主推荐得票相对集中的人选进行考察。

(六)研究确定提名人选。根据民主推荐和考察结果,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等额提出提名人选。

(七)召开信任投票大会。根据竞争岗位类别,由学校领导班子行政正职或党委书记对人选作提名说明,与会人员对提名人选进行信任投票,不设权重,当场计票并公布投票结果。赞成率达到或超过70%的,提名有效;赞成率不足70%的,提名无效。

(八)讨论决定。

(九)任前公示及谈话。

(十)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采取竞争上岗方式选拔领导人员,1个岗位须2人以上报名参加方可进行,如只有1人报名参加,则通过组织选拔产生人选。

第四十一条 公开招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成立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的公开招聘工作组。

(二)制定工作方案。

(三)成立考评委员会。考评委员会除组织人事部门、用人单位主要领导必须参加外,其他成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评委员会成员构成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专家。

(四)发布启事,公布招聘岗位、岗位职责、资格条件、选拔范围、工作程序、时间安排及有关要求。

(五)接受报名与资格审查。报名人员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六)采取笔试、面试等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

(七)由考评委员会结合应聘者的个人基本情况、学习经历、任职经历、工作业绩、奖惩、测评成绩等情况,进行业绩评价,综合分析应聘者的个人素质、实践经验、工作能力、专业背景与选拔岗位的匹配度,确定提名人选。

(八)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

(九)讨论决定。

(十)任前公示及谈话。

(十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第四十二条 对通过公开招聘方式选拔的领导人员,试用期1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其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

第十一章考核评价

第四十三条 按照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简便易行的原则,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探索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管理机制。

第四十四条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分为任期考核评价和年度考核评价,注重加强日常考核,掌握干部动态,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四十五条 对领导班子主要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以及政治素质、团结协作、作风形象等方面的情况。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

第四十六条 对领导人员主要考核评价其业绩、素质、能力等方面的情况。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

第四十七条 考核评价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突出考核领导人员的政治品质、道德品行、领导能力、履职实绩、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综合运用述职述廉、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绩效考核、调查核实、综合研判等方法进行。

第四十八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结果,由学校党委组织部适时反馈。

第四十九条 强化考核评价结果应用,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表彰、调整和领导人员奖惩、培养、使用、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章 谈话

第五十条 实行领导人员谈话制度,谈话包括年度谈话、任免职谈话、退休谈话、离(辞)职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其他谈话等。

第五十一条 谈话工作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一般情况下,由党政正职负责进行谈话,根据需要,经授权,也可由分管领导、人事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进行谈话。

第五十二条 谈话工作采取个别谈话和集体谈话两种方式。根据需要,可专门安排,也可结合调研、慰问等其他工作一并进行。

第五十三条 年度谈话是指上级领导与下级领导班子成员以及领导班子成员之间沟通情况、交流思想、听取意见的年度例行谈话。年度谈话的主要内容是:听取谈话对象的工作、学习和思想情况,了解班子建设情况,向谈话对象反馈有关情况,对谈话对象和班子提出要求和建议。

党政正职同班子成员谈话每年至少1次,党政班子成员同所分管部门、单位正职谈话每年至少1次。

第五十四条 任免职谈话是指对决定任免的领导人员,在宣布任免决定前进行的谈话。任免职谈话的主要内容是:通报任免决定,说明岗位职务调整的原因,反馈组织考察的情况,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廉洁从业等方面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明确努力方向。

第五十五条 退休谈话是指在领导人员办理退休手续之前进行的谈话。退休谈话的主要内容是:肯定退休人员的工作业绩,了解退休人员的个人想法,听取对学校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五十六条 离(辞)职谈话是指对调离学校或自愿辞职的领导人员进行的谈话。对因工作需要调离学校的人员,谈话的主要内容是:肯定其为学校所做的工作,对维护学校形象、改善学校外部环境等提出希望。对因其他原因调离学校及自愿辞职人员,谈话的主要内容是:了解离(辞)职有关想法及对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对涉及安全、商业机密、声誉等方面的内容提出要求。

第五十七条 提醒谈话是指在日常管理监督或组织考察、年度考核、信访、巡察工作中,发现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及时进行提醒。提醒谈话的主要内容是:指出存在的问题,听取谈话对象的解释或说明,提醒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给予重视并注意改进。

第五十八条 诫勉谈话是指领导班子或领导人员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群众意见较大、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提醒没有改进的,应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是:指出存在的问题,听取谈话对象的解释或说明,进行批评教育、诫勉和帮助,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规定整改问题的期限。

第五十九条 其他谈话是指因工作需要或领导人员要求的谈话。

第十三章 交流

第六十条 根据领导人员的任期、培养、考核和工作需要,实行领导人员交流制度。

一般应当交流:在同一单位(部门)连续工作时间较长的,以及不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的;缺少基层工作经验或经历单一的;需要培养锻炼的后备干部;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各单位(部门)的主要党政干部和分管人、财、物的领导人员。

第六十一条 在保持工作连续性、稳定性的前提下,在机关与基层、党群与行政之间进行交流。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任职满两个任期的,可予适当交流。同一单位的党政正职、关键岗位的副职一般不同时交流。

第六十二条 领导人员交流工作由学校党委和学校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个人不得自行联系岗位交流事宜,领导人员不得指定交流人选。

第六十三条 交流的领导人员应自觉服从组织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交流任职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降职处理。

第六十四条 交流的领导人员接到任职通知后,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报到。

第六十五条 交流人员岗位或工作单位变动后,实行易岗易薪,自学校党委会议决定任职之日起次月执行新任职岗位的薪酬标准。

第十四章 回避

第六十六条 实行领导人员回避制度。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

(一)任职回避。有上列亲属关系,不得担任有上下级直接隶属关系的职务。不得在同一单位(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所在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回避双方职级不同的,一般由职级较低一方回避;职级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二)工作回避。领导人员在考核、任免、调动、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中,涉及本人和第六十六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第十五章 教育培训

第六十七条 领导人员培训以提高综合素质、适应学校发展和岗位需要为目的,坚持脱产培训与在职培训相结合。采取外送学习、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轮岗锻炼等方式进行。

第六十八条 领导人员教育培训主要包括:理论培训、专题培训、专业培训、任职培训、研修培训和自主培训。

培训可采取单位推荐和组织调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鼓励领导人员利用业余时间自学,加强网络培训的实际应用,健全完善领导人员教育培训课程体系,提高培训效率,保证培训覆盖面。

第六十九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分类实施领导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突出抓好党政正职、新提拔领导人员、后备干部、年轻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七十条 领导人员在一个任期内应参加累计不少于1个月的培训。新提拔领导人员在任职上岗前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油田党委组织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个月。

第七十一条 参加培训的领导人员,必须服从组织决定,遵守培训纪律,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或因个人原因未能完成规定培训任务或未取得合格成绩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第七十二条 严肃教育培训纪律,改进教育培训学风,端正学习培训态度,树立学员意识,认真完成培训任务。加强领导人员学习培训情况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加强网络培训和自选学习的管理,规范领导人员培训行为,保证培训实效。

参加脱产培训的领导人员,培训期间不再承担所在单位分配(指派)的工作、会议、外出考察等任务。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累计请假时间超过总学时七分之一的,按退学处理。

第七十三条 建立健全领导人员培训档案。油田党委组织部负责把领导人员的各类培训成绩和学风表现记入本人培训档案,作为干部考核内容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章 退出

第七十四条 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中,经综合分析研判确定为不称职的。

(三)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四)辞职或调出的。

(五)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1年的。

(六)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的。

(七)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七十五条 实行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因公辞职是指领导人员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向上级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二)自愿辞职是指领导人员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三)引咎辞职是指领导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四)责令辞职是指领导人员应当引咎辞职或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职,本人未提出辞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十六条 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重要项目或重要任务尚未完成,而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

(二)在所任职岗位掌握学校重要技术秘密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三)正在接受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司法机关调查或审计机关审计的。

(四)其他原因不能立即辞职的。

第七十七条 领导人员辞职需提交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学校党委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对擅离职守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组织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十八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领导人员,1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2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2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对掌握学校重要技术等秘密的领导人员,如申请辞去领导职务同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履行与学校已经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或相关条款。参加过单位选送的培训并签订培训协议的,按协议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十条 实行领导人员提前退出领导岗位政策。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学校副处级和科级领导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提前3年退出领导岗位。

领导人员提前退出领导岗位,原则上每半年办理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办理。

因本人身体健康原因并接近提前退出领导岗位年限(一般不超过2年)的领导人员,如个人申请,经组织批准也可提前退出领导岗位。

提前退出领导岗位的领导人员,一般任调研员等非领导职务,应合理安排工作,明确岗位职责,并加强日常管理。

第八十一条 领导人员达到任职年龄界限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其在下属单位所兼任的其他职务应当一并免除。

第八十二条 领导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领导人员退休后不得返聘。

领导人员退休后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兼职不得取酬,兼职不得超过两届,兼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第八十三条 在领导班子换届时落聘(选)的原班子成员,实行易岗易薪;因年龄、身体等原因主动提出不参加换届选拔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待遇,并根据专业特长妥善安排工作。

第十七章 年轻干部和后备队伍

第八十四条 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培养使用后备干部,不断优化领导人员队伍结构,培养储备充足的领导人才接替力量。

第八十五条 加强领导人员队伍现状和发展趋势分析,对空缺岗位,适度加大年轻干部选用力度,确保年轻干部培养选拔工作按计划稳妥推进。加强年轻干部跨单位、跨专业、多岗位交流锻炼,开拓视野,丰富阅历,增长才干。

第八十六条 遵循干部成长规律选用年轻干部,正确处理个人潜质与阅历积累的关系。对年轻干部应经过必要的台阶、递进式的历练、培养和沉淀,把基础打扎实;对看得准、有潜力、有发展前途的也应解放思想,大胆提拔使用。

第八十七条 坚持领导班子老中青相结合梯次配备,既加强年轻干部培养选拔,又注重用好其他年龄段的优秀干部,调动发挥各年龄段干部的积极性。

第八十八条 按照培养提高、备用结合、动态管理、统一使用的原则,不断完善领导人员后备人选的选拔、培养、管理和使用机制,加强后备队伍建设。

第八十九条 每年在组织年度考核时,结合民主测评和考核谈话工作,对领导人员后备人选进行民主推荐和考核了解,及时掌握情况,建立后备干部人才库,实施动态管理,扩大选人用人视野。

第九十条 加强领导人员后备人选的培养锻炼,明确发展方向,科学制定培养计划,统筹安排好理论学习、业务培训和实践锻炼,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对近期拟提拔使用的人员,优先安排,重点培养。

第九十一条 坚持培养锻炼与选拔使用相结合,注重使用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后备干部。从后备人选队伍中选拔任用领导人员时,应坚持与其他人员同样标准、同样程序,不搞照顾性任用。对后备人选可根据领导班子建设需要,在不同单位、不同部门、高职和中职之间统一调配使用。

第十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九十二条 全面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的各项规定,从严选拔、从严约束、从严监督、从严问责,规范企业领导人员的履职行为,增强规矩意识和纪律观念。

第九十三条 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人员,或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领导人员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领导人员。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领导人员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领导人员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原任职单位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主要领导岗位调整、临近退休和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领导人员档案,或在领导人员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违反上述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九十四条 坚持纪委书记全过程监督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认真执行“一报告两评议”制度,深入开展选人用人专项检查,严格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违规选人用人问题及时发现、严肃处理、严厉问责,不仅查处当事人,而且追究责任人。

第九十五条 建立选人用人工作档案,对领导人员选拔任用过程进行纪实,如实记录动议、提名、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加强选人用人全过程监督和倒查追责提供依据。

第九十六条 学校党委及学校党委组织部受理有关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第九十七条 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监督。行政正职、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其他领导人员或关键岗位领导人员在离任、任期届满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十八条 加强职工民主监督。发挥教工代表大会、工会的作用,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坚持领导人员在职工大会上述职述廉并由职工民主评议制度。

第九十九条 加强部门联合监督。建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力量联合办公机制,加强监督信息共享和监督成果运用,对校属单位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履职尽责、作风建设、廉政建设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对存在的问题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

第一百条 加强日常管理监督。坚持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综合分析运用考核、信访举报等方面情况,及时发现领导人员在思想上、行为上的苗头性问题,采取谈心谈话、函询诫勉等方式进行提醒和纠正。

第一百零一条 认真落实双重组织生活制度。领导人员按规定既要参加所在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也要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党委成员每年应有计划地参加分管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第一百零二条 严格规范领导人员兼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兼任组织任命职务之外的其他职务。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经批准兼职的领导人员,不得从兼职单位或以兼职身份领取薪酬、奖金等任何报酬;所兼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九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三条 授权学校党委管理的处级领导人员,参照《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有未尽事宜,以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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