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科级及以上领导人员和其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因私出国(境)需经组织审查批准的人员(以下简称登记备案人员)。
第三条学校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管理、因私出国(境)审批、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及因私出国(境)的纪律监督等。
第四条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实行分级管理。
(一)油田公司负责处级及以上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
(二)学校负责科级及以下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
第五条学校人事处是油田公司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登记备案、受理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申请、管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等工作。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是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监督审查部门,负责监督因私出国(境)管理和审查申请因私出国(境)的登记备案人员。
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六条根据黑龙江省委组织部、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公通〔2003〕140号)精神,学校对下列人员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由学校人事处将登记备案人员相关信息上报油田公司,经油田公司人事部统一向户口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登记备案:
(一)学校在册科级及以上领导人员。
(二)关键岗位人员。根据《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因私出国(境)管理关键岗位参照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确定关键岗位人员。
1.财经系统关键岗位人员;
2.基(矿)建、物资系统关键岗位人员;
3.档案管理系统关键岗位人员及机要岗位人员;
4.掌握学校商业秘密的技术人员;
5.其他需要登记备案的人员。
第七条已登记备案人员的信息发生变化,以及增减登记备案人员的,学校人事处负责采集和更新登记备案人员信息数据,并报送油田公司人事部门,由油田公司人事部门移交户口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实行申请审批制度。登记备案人员需办理出国(境)证件(含申领、换发、补发证件和证件延期)的,本人提交申请,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九条因私出国(境)事由一般包括旅游、探亲、访友、就医、留学等情况。其中,申请留学必须按规定经过油田公司批准,未经批准的不予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
第十条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必须如实填写因私出国(境)的起止时间以及去往的国家(地区)。申请批准后,去往的国家(地区)或国(境)外驻留时间发生变化的,需重新申请。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短期内不申请出国(境)的,不需填写因私出国(境)的起止时间以及去往的国家(地区)。
第十一条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因私出国(境),应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一)学校处级及以上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办理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处级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请见附件1);
2.学校党政正职领导签署意见;
3.报油田公司审批。
(二)学校科级及以下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审批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科级及以下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详见附件2);
2.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3.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查。
第十二条对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重点审查近期政治表现和廉政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出国(境)后可能对国家和企业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和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纪检监察部门、保卫部门、保密部门正在调查的有关案件的调查对象。
(五)具有其他不宜出国(境)情况的。
第四章 证件管理
第十三条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第十四条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按规定必须由人事处集中保管。
(一)学校在册处级及以上登记备案人员申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学校人事处统一收缴后交油田公司人事部保管。
(二)学校在册科级及以下登记备案人员申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学校人事处保管。
第十五条登记备案人员在国(境)外期间,要持用符合其在外身份的出国证件,不得同时持用因公和因私两种出入境证件。
第十六条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期满回国(境)或申领证件后因故未出国(境)的,应在15日内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上交人事处。
第十七条严格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对未按照规定时间上交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登记备案人员,学校人事处会对本人进行催缴,对拒不执行的,将按照油田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因私出国(境)纪律
第十八条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要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和外事纪律,在国(境)外期间不得从事公务活动,发生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学校报告。
第十九条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参与或组织员工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利用公款赴国(境)外旅行。
第二十条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的费用必须由本人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利用公款或接受国内其他企业、外商、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
第二十一条登记备案人员在出国(境)期间,应当自觉遵守去往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不得有任何危害国家安全、有损国家及企业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涉嫌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私自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
(二)未经批准,私自出国(境)的。
(三)未经批准,私自更改出国(境)时间或去往国家(地区)的。
(四)未按规定期限上交因私出国(境)证件或报告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证件的。
(六)用公款支付因私出国(境)费用,或接受国内其他企业、外商、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资助的。
(七)在国(境)外期间有参与赌博或不健康娱乐活动、损害企业利益和形象、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
(八)审查审批部门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情形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若与上级规定冲突,以上级部门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处级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2.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科级及以下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