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发布时间:2018-10-11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全面实施精准资助,切实保证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到及时有效资助,根据《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通知(黑教联【2016】30号)相关工作要求和我校实际情况,现对家庭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程序等相关工作规定如下:

一、组织领导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各系(部)成立以支部书记为组长、学管秘书、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二、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具体包括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

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4.孤儿(学生);

5.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参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6】)74号执行);

6.“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家庭突发自然灾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等)。

以上前六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须以当地民政或扶贫部门认定平台系统上的数据为准,学生需在提出申请时出具相关证件。第六种“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之前未在民政或扶贫部门备案,则须到家庭所在地的民政,扶贫部门指定机构开具(临时性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是由教育、财政、民政、扶贫等相关部门参与并共同完成的基础性扶贫工作,各方要明确责任,详细分工,积极沟通、密切配合。

1、认定责任。民政和扶贫部门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法定效力部门。民政和扶贫部门须对在认定平台系统外临时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信息备案,以便配合学校后期查询、校验、核实等工作,严把关口。

2、申报复合。各系部书记和主抓学生管理的老师、辅导员负责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集中申报,对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材料进行复合和校验。根据实际情况,划分困难类型和等级,建立和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五、困难等级划分及认定:困难等级分三级(即特困、困难、一般困难)

(一)特困生认定:

1.建档立卡学生;

2.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

3.孤儿(学生);

4.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二)困难生认定

1.城乡低收入家庭;

2.烈士子女、单亲家庭、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父母残疾或家庭成员长期病重在身导致家庭困难的学生;

4.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的学生;

5.家住贫困边远地区、经济较落后的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学生;

6家庭遭遇变故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一般困难认定

1.“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双亲下岗、生活较困难的学生;

3.家庭经济困难且多子女上学家庭的学生

如有特殊原因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困难等级进行调整。若发现学生隐瞒、捏造家庭经济状况、伪造证明等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受助资格,并按校纪校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六、困难生认定证明材料

困难生的认定,均必须填写《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由当当地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如有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供相关说明:

1、父(母)有工作单位的,须由所在单位出具父(母)年总收入(包括工资与奖金等)的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2、属于城镇或农村低保户者,须出具当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提供复印件须加盖当地民政部门公章,低保证上必须有当年民政部门年审记录;

3、烈士子女、孤儿、单亲家庭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须在《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中说明情况;

4、父母为残疾人或有重病在身,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必须具备省、市相关福利单位和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加盖公章;

5、双亲下岗、生活特别困难者,必须出具双亲《下岗证》复印件。双亲下岗再就业者,需说明经济来源及收入情况;

6、家庭经济困难且多子女上学者,须提交家庭成员的详细资料,如:父母的收入,家庭日常消费金额及兄弟姐妹上学所须学费和所在学校等,由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7、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家庭、学生本人突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者,必须由镇(街道)以上政府或当地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七、困难生认定程序

1、困难生认定时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时间为每年的9、10月份;

2、《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的发放:每年新生入学时,由学生处负责发放《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发放《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的填写: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如实填写《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当地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开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到所在系(部)领取《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填表后连同《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交给辅导员。

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评审:

1、各系(部)收到学生材料5个工作日内以班级为单位由认定评议小组进行初审,将初步评议结果报系(部)认定工作组;

2、系(部)认定工作组在5个工作日内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3、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4、学生处负责汇总各系(部)审核通过的《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5、被确认的困难生有效期为一年,从学校公示结柬之日起生效,一年后自动失效,仍然困难的学生需要重新进行认定。

六、取消困难生资格的情况及惩罚措施

各系(部)在第二学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有以下情况者,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2、生活不节俭,有高档消费现象,有抽烟、酗酒、赌博行为者;

3、隐瞒不报本人有其他经济来源者;

4、受到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含严重警告处分)者;

5、因各种原因休学或退学及自费出国者;

6、不服从学校勤工助学岗位的安排,拒绝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时违反劳动纪律者;

7、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受助者。

8、对于谎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予以注销,并视情节轻重,取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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