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0-11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找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努力学习,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专门人才。学生可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自立自强精神,增强社会实践能力从而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以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要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学校将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与管理,要创造条件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和机会。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内。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领导和协调。

长:校长

副组长:校党委书记 副校长

员:校办公室主任 学生处处长 各系部书记

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系部成立领导小组,由系部主管领导、相关人员和学生干部组成,具体负责本系部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校的职责

第七条 学校在加强管理,认真组织的同时,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八条 勤工助学基金来源,学校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工作时间和工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社会和个人捐资、基金增值等作为勤工助学专项基金。

第九条 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劳动报酬,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章 勤工助学办公室职责

第十条 根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具体组织、指导和监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拓宽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影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五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四条 岗位设置要在不影响学生学习的前提合理安排,学生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五条 长期性固定岗位主要安排卫生清扫和寒署假值班等。

第十六条 临时岗位主要安排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周六、周日、节假日值班等服务为主。

第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应大幅度减少外雇用工,尽最大可能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十八条 校外勤工助学必须经管理部门的审核同意,组织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否则出现纠纷、事故等责任自负。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

第十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酬金可按时间或月计酬,原则上每小时不低于8元人民币,也可根据当地工资标准和劳动强度适当上下浮动。
第七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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