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1-01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规范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建设安全、文明、整洁、优美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把学生培养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2005年)、《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章程》及学校实际,制定本处分办法。

第二条(原则)

学校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纪律处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二)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情节轻微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批评教育。

(三)坚持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处分达到教育学生本人和大多数学生的目的。

(四)坚持学生有权申诉的原则。学校对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学生有权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诉。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体在籍学生,在本校学习的其他类型的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处分的撤销)

学生所受纪律处分不可撤销,但在申诉程序中被申诉受理机构确认存在错误、明显不当或者其他应予撤销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与运用

第五条(处分的种类)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学校的校纪校规,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视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由轻至重的顺序依次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从轻、减轻处分)

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情节轻微的;

(二)违纪行为尚在准备阶段或者虽然进入实施阶段但主动放弃、未造成危害结果的,但法律法规、规章、校纪校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四)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者欺骗的,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五)违纪时不满18周岁,或者因精神疾病不能完全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

(六)主动承担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民事责任,得到受害人谅解的;

(七)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从重、加重处分)

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在原处分基础上加重一级处分):

(一)在校内、校外违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二)违纪后故意隐瞒事实,拒不承认,无理狡辩的;

(三)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

(四)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再次违纪的;

(六)对调查人、检举人、证人、鉴定人、参与作出处分决定者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诬陷、诱惑、威胁、打击报复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施加影响的;

(七)拒不承担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民事责任;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其他条款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罚或者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数项违纪行为)

处分决定作出前,违纪学生有两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相应的处分。分别确定的处分种类相同的,合并的处分为该处分;分别确定的处分种类不同的,合并的处分为其中最重的处分。

情节特别严重的,在前款确定的处分基础上加重一档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九条(共同违纪)

两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各人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予以处理。教唆、胁迫、欺骗、诱使他人违纪而他人未违纪的,对前者按照所教唆、胁迫、欺骗、诱使的行为予以处理。

第十条(再次违纪)

再次违纪是指以下两种情形:

(一)曾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的学生,再次发生违纪行为,按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

(二)曾被给予留校察看纪律处分的学生,在终止考验后再次发生违纪行为,按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十一条(留校察看)

学校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考验期内进行考察,考察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留校察看处分的考验期从处分决定所确定的日期起算,期限一般为一年。留校察看期间因故休学的,休学的时间不计入考验期。

对于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如下处理:

(一)在考验期内没有再发生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行为的,由本人申请,经系部提出建议,学生处作出处理意见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以按期终止考验;

(二)在考验期内有违纪行为,按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经系部提出建议,学生处作出处理意见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有突出进步或者立功表现的,在考验六个月后,由本人申请,经系部提出建议,学生处作出处理意见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以提前终止考验;

(四)决定终止考验后,发现当事学生在考验期内有应受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的,经系部提出建议,学生处作出处理意见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撤销终止考验决定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提前终止考验后,发现当事学生隐瞒其在考验期间的违纪行为的,或者当事学生的进步或者立功表现系弄虚作假的,经系部提出建议,学生处作出处理意见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撤销提前终止考验决定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开除学籍后离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自收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或维持原决定的申诉处理决定书或接到退学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由学校安全保卫科会同其所在系部令其限期离校。离校时,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三条(民事责任)

因违纪行为侵害国家、本校权利的,违纪学生应当根据下列情形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三)破坏校园环境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四)有其他侵权行为的,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本条规定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恢复原状等责任可以在处分决定中酌情一并处理,也可以在违纪学生免予纪律处分的情形下独立适用。但是,在相关司法程序、国家行政程序中已经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不予重复处理。

第十四条(影响评奖评优)

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自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至处分解除时间内,不得在本校及上级部门参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或者荣誉称号。

(一)凡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在处分期间内不得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待遇,取消评选各种奖励的资格;

(二)凡在勤工助学期间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从处分之日起,终止勤工助学;

(三)凡在享受缓、减免学费期间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取消其缓、减免学费的资格,并要求限期补足相应年度缓、减免学费额度;

(四)享受学校贷款者,受到违纪处分后,终止其贷款,经三个月以上考察,证明其确有悔改、进步的表现,可重新申请贷款。

(五)凡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取消其参加各种奖励和荣誉的评比资格。

第十五条(本规定以外的处分)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本规定相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规定

第十六条(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违纪后侮辱、谩骂、威胁、打击报复监考人员的;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提分、加分的;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监考人员隐瞒违纪作弊事实或找关系说情,干扰查证处理工作正常进行,情节严重的;

(五)毕业论文和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犯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七条(违反宪法)

违反国家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构成刑事犯罪)

构成刑事犯罪,被处以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但因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构成刑事犯罪,且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根据实际情况和现实表现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九条(受到行政处罚、司法处罚)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构成刑事犯罪但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司法处罚,被处以行政拘留或者司法拘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被公安机关认定属违法行为,被处以警告、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条款竞合的适用)

违纪行为不构成第十七、十八、十九条所列举的违法犯罪情形的,适用本章其他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打架斗殴)

打架斗殴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语和行为挑逗、侮辱、威胁他人,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引起事端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三)打架斗殴伤害他人身体者,构成刑事犯罪者,开除学籍,交由公安部门负相应刑事责任。未构成刑事犯罪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十分严重且拒不承认错误者,给予开除学藉处分;

(四)持械打架斗殴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结伙斗殴的一般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打架斗殴为首者和动手殴打的主要责任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邀约校外人员来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加重处分,对被打人、证人进行威胁、要挟、敲诈勒索、报复者,加重处分;

(七)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的;知情人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和给调查造成困难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斗殴)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怂恿、策划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者的医药费,营养费及其他损失。如拒交和不按时给付交纳赔偿费者加重处分。若肇事责任人为两人以上,由学校保卫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裁定各人的赔偿份额;

(十)打架斗殴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所致“轻微伤”,“轻伤”,“重伤”均由法医鉴定部门作出结论,法医鉴定费用由肇事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侵犯财物)

以盗窃、骗取、勒索、抢劫、冒领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应追回赃款,赃物或令其赔偿损失外,还应给予纪律处分:

(一)偷窃、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价值在4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偷窃、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价值在400元至10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偷窃、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元至2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偷窃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价值在2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诈骗、敲诈、勒索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数额较大(价值在500元以上)或累计两次诈骗、敲诈、勒索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破解、仿冒或者伪造校园卡以及其他校内有价支付凭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结伙诈骗、敲诈、勒索的参与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两次以上侵犯财产行为进行处理的,所涉财产的价值应当累计计算,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明知赃物而购买或为其提供销赃窝赃条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抢劫他人财务者,交由公安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贪污、冒领公私财物和伪造有价证券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九)组织、参与不良校园网贷,给他人造成严重经济负担或经济损失,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损坏公物)

故意损毁、破坏学校公物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损坏公物,价值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损坏公物,价值1000元以上不足2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损坏公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在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宿舍、卫生间等公共场所故意损坏门窗、墙壁、桌椅、灯、开关、防火器材、多媒体设备、监控设备等公共财物或公共设施,在墙面上乱涂乱写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及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以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扰乱校园秩序)

有扰乱校园管理秩序或社会管理秩序及相关行为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领取奖助学金、困难补助或者助学贷款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转借学生证等证件,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盗用、涂改、伪造学生证等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性文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四)冒充家长或代理人编造事假事由、提供虚假疾病诊断及佐证材料,欺骗学校或实习单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经学校或实习单位准假后,擅自去网吧、歌厅、酒店等休闲娱乐场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男女生交往在教室、实训室、图书馆、自习室、教学楼梯、走廊等校园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交往不慎产生不良后果,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教室、实训室、宿舍、图书馆等公共场所饲养宠物,影响教学及生活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为违纪学生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干扰学校履职的工作人员、学生干部正常工作,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八)私拆他人信件、冒领他人汇款、包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故意为他人作伪证,阻碍调查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屡次在教室、实训室、图书馆、阅览室、宿舍、食堂、自习室、卫生间等公共场所吸烟,有安全隐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失活(纵火)事故的,本人承担后果,学校给予学生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因饮酒、赌博、交友不善等造成个人身心受到伤害由个人负责,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有酗酒行为,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酗酒滋事者,视具体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三)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参与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凡吸毒、贩毒或引诱他人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根据法律条款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五)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经批评教育无效,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扰乱社会秩序)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打扰、破坏学校和社会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违反国家、实习单位、学校保密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盗窃公章、机密文件、重要公文、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和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组织参与非法传销、进行邪教活动、封建迷信活动的,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隐匿、观看、贩卖淫秽书画、影碟、录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走私、制作、复制、出售、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擅自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制作、出版、贩卖未经登记、审批的书刊、电子出版物或者音像制品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具有传播非法内容、人身攻击、造谣惑众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登记或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协会在校内校外开展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学生业余活动或者集会,或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募捐、接收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协会会费,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组织者、发起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给学生身心健康或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出版非法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组织或者参与违背社会公德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网络违规)

使用计算机网络,违反国家或学校关于网络管理规定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传播虚假信息或者侵犯他人名誉、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制作、发布、传播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或有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引发泄密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对系统功能、应用程序或者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进行窃取或者篡改的,或者造成这些数据、应用程序丢失或者损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故意或因重大过失传播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系统、网络造成损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故意或因重大过失传播含有淫秽、教唆违法犯罪、传授违法犯罪方法或者考试作弊方法内容等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考勤违纪)

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的,除遭遇不可抗力等不能归责于其本人的原因外,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学校可作退学处理。

(二)未经批准一学期内连续擅自缺课60学时以上,或未经批准一学年内累积擅自缺课100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违反学术道德)

违背学术道德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发表的论文或毕业论文违背学术道德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购买或者出售毕业论文者,组织毕业论文买卖、代写者,毕业论文中有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者,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毕业论文者,均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有篡改学业成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等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其他违背学业诚信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考试违纪、考场作弊)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考试违纪。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取消该门课程的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进入考场后不执行监考人员指令,干扰考场秩序,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3.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走动或进出考场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做其他标记信息的;

6.不按时交卷的;

7.交卷后在考场内外逗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的;

8.将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考试作弊。视情节予以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取消该门课程成绩。

1.在考试过程中私自将书籍、笔记本、电子通讯工具、电子记事本及其它与考试课程有关的资料带入座位的;

2.在桌面或身体等处抄写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

3.抄袭他人试卷的;

4.借故外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课程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或回考场后带有与考试有关材料的;

5.传、接带有考试相关内容的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的;

6.其他作弊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2.组织作弊、偷窃试卷或采用其他各种手段窃取试卷内容者;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4.因考试作弊被处以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再次考试违纪的;

5.考试违纪后,侮辱、谩骂、威胁监考人员,情节严重的;

6.打击报复监考人员或举报人的。

(四)其它情况

1.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的,视为考试后作弊。视情节轻重,处以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2.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监考人员隐瞒违纪作弊事实或找关系说情,干扰查证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

2.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的;

3.屡教不改或第二次受违纪处分的;

4.预谋故意违纪的;

5.在校外违纪造成社会影响的;

6.第三次受到违纪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诚恳、积极;

2.主动交待自己的违纪行为;

3.有立功表现。

(七)学生无故不参加已经安排的课程考核,按旷考论处。旷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于2次以上旷考,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考生违纪或作弊由两名以上教师监考认定并签字,即可定性,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

(九)学生考试违纪或者考场作弊,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在其学籍及档案有关栏目标明“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学生因考试违纪、考场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者,经教育表现较好,经学生本人申请,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三十条(实验室违规)

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因违章操作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规领取、使用、保存、处置化学危险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或者其他管制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因违规用火、用电或者不当的实验操作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违规饲育、管理、检疫、使用、处置实验动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有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宿舍违规)

学生在校期间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制度,违反宿舍管理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晚归或未经允许留宿外来人员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者到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不按规定住宿,未经允许擅自调换寝室,或强占寝室房间、床位,经劝说拒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封寝后,未经准许私自外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校期间,学生夜不归宿一次给予记过处分,两次及以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严禁在学生寝室区使用电炉、暖器、电热毯、电饭锅、电热杯、酒精炉等加热设备。严禁在寝室及教学楼内私拉电线、乱拉灯头,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有违反学生集体宿舍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实习单位违规)

在实习医院、药厂等医疗机构见习、实习,违反医疗机构规章制度,违反医护人员职业道德或见习、实习纪律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利用工作之便,违反纪律开处方、化验单、病假单、证明、伪造病历等医疗单据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严重违反见习、实习纪律,被医院、药厂等实习单位决定终止见习或者实习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要挟、侮辱患者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期限、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三条(期限)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

(一)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以六个月为期,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毕业班学生处分时间可酌情缩短。纪律处分期限内,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系部签署意见,学生处批准,可按期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二)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发生违纪行为,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则给予延长留校察看一年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发生违纪行为,受到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已达三个月及以上者,若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允许该生在离校前提出申请,经系部签署意见,学生处批准,可提前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若不能在毕业前期解除留校察看者,按结业处理。一年后,由工作单位鉴定,学校同意,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职责分工)

学生处负责学生违纪处分工作,相关系部和职能部门按照本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有配合义务。涉及违反考试纪律或者擅自缺课学时的认定,由教务处和系部统一提供。

第三十五条(报批权限和程序)

对违纪学生处分决定的批准权限和报批程序如下:

(一)警告、严重警告,由辅导员提出书面意见,经系部审批,报学生处备案;

(二)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系部提出书面意见,学生处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三)开除学籍处分,由系部提出书面意见,学生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执行;

(四)跨系学生的违纪处分问题,由学生处牵头处理;

(五)对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可先予以通告,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由学生处负责按规定程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处理程序)

学生违纪处理程序如下:

(一)违纪学生的处理由班级、系部、学生处、学校逐级处理,要有书面检查材料、违纪的事实经过、旁证材料。在考试过程中发生的违纪作弊等现象,由教务处负责提供考场上收集的违纪证据及监考教师证明;

(二)给予违纪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所属系部公布违纪学生处分决定;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由学生处公布违纪学生处分决定。

第三十七条(调查取证的部门)

根据违纪行为的不同种类,由下列部门负责调查取证:

(一)涉嫌本规定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所列违纪行为,由教务处和相关系部调查取证;

(二)涉嫌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由宿舍管理部门和相关系部调查取证;

(三)涉嫌本规定第二十六条所列违纪行为,由网络信息中心和相关系部调查取证;

(四)涉嫌其他违纪行为,由安全保卫科、相关职能部门和系部调查取证。

(五)调查取证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及时、全面地搜集证据。相关部门对调查取证的职责或者权限有争议的,由学生处指定。

第三十八条(调查取证的时限)

学生涉嫌违反考试纪律的,教务处自该课程考试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证据送交学生处;如系部发现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自发现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证据送到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核后送交学生处。

学生涉嫌其他违纪行为的,负责调查取证的部门自发现该违纪行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调查事实、收集证据,并将调查情况和证据材料提交学生处。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进行鉴定、勘验的,鉴定、勘验的时间均不计入调查时限。

第三十九条(证据)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现场笔录;

(八)学校相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

(九)其他证据。

生效的司法判决、裁定、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已确认的事实,无需另行调查,相应的司法文书或者行政文书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第四十条(证据的审核)

学生处自收到证据后2个工作日内审核证据。证据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的,移交给相关系部;证据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退回调查取证部门补充调查,补充调查的期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四十一条(学生陈述和申辩、系部提出建议)

(一)相关系部收到证据后向当事学生了解情况,听取当事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形成双方签字确认的书面谈话记录。相关系部作出书面处分建议。

(二)系部将书面处分建议加盖系部行政公章后,连同证据、学生书面陈述、学生的书面谈话记录或者学生弃权说明等一并报送学生处。

第四十二条(决定书内容)

学生处自收到相关系部处分建议后作出拟处分决定,经相关系部、职能部门会签后,将拟处分决定连同系部处分建议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报送主管领导审查。审查合格后,将拟处分决定书送交当事学生。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三条(审批、备案)

(一)记过及以下处分的,由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校长办公室印发处分决定书。留校察看及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二)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由学校向黑龙江省教育厅备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及其它原因应退学的学生,由学籍部门开具学习证明,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四条(送达)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或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决定告知书等,由相关系部学生工作部门自处分决定书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受处分的学生本人或者代理人,并由学生或者代理人在回执上签收。拒绝签收的,由系部工作人员在回执上说明拒绝签收的情况,并由在场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送达方式有以下六种:

(一)直接送达。将相关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学生或家长代收,学生本人应当在送交通知书回执上签字,即为送达;

(二)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依法留放在学生住所,由辅导员或两名同学签字证明,即为送达;

(三)委托送达。学校直接送达确有困难,而通过出具委托函,并附相关文书和送达回证,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相关管理机关将相关文书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即视为送达;

(四)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送达;

(五)转交送达。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学校对受送达人实行转交送达:

1.受送达人已保留学籍参军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2.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禁所和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3.受送达人正在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六)公告送达。学生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将需送达的相关文书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处分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五条(申诉)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照《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违纪学生对申诉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黑龙江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六条(公告)

学校对处分决定予以公告。其中,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公告,其他处分决定可以在违纪学生所在系部范围内公告。公告期不低于5个工作日。

处分公告涉及无辜者的隐私或者可能对无辜者造成负面影响的,处分决定书应当隐去无辜者的姓名及其他可以联想到无辜者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归档)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八条(说明)

本处分办法所述“以上”、“以下”,除特殊说明外,均指包含本数或者本级在内;“超过”、“不足”,除特殊说明外,均指不含本数或者本级在内。

第四十九条(生效时间)

本处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解释权限)

本处分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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