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确保科研项目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上级部门的科研及财务管理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应遵循“专款专用、分项管理、独立核算、勤俭节约”原则,纳入学校财务资产处统一管理。
第三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既要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同时又要方便科研,有利于教师开展研究工作,调动教师参与科研的积极性。学校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进一步明确相关校领导、职能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
1、学校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
2、科研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资产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3、财务资产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4、审计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的审计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5、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规定审批、使用经费,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和结账手续,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立项书规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积极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由于项目负责人未尽到管理职责,在项目的执行过程中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岗职工和校内单位或部门从事各类科研教研活动所获得的经费的管理。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来源
第五条 科研经费来源:
1、纵向经费:指国家、各部委、省、厅、市、油田公司、矿区服务事业部等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
2、横向经费: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所拨的经费和开展科技服务所获得的经费。
3、学校专项经费:指学校从经费中划拨的专项科研经费,包括学校资助的配套经费和校级项目经费、项目评审费、科研业务管理费等。
4、科研成果转化收入。
5、其它形式的科研经费来源。
第六条 上述纵、横向科研经费必须进入学校财务资产处账户,对科研项目经费未进入财务资产处账户的,学校将不予承认。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七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仅限于从事医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等工作直接需要的费用。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1、科研业务费:测试化验分析费、软件开发费、差旅费、调研费、学术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数据采集费、资料费、印刷复印费、文献检索费和论文版面费等。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药品、试剂等材料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
3、仪器设备费:专项仪器设备购置、升级改造、租赁费。(油田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4、协作费:与外单位协作承担研究工作需要支出的费用(以合同为准)。
5、管理费:科研管理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6、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7、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计划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8、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四章 科研经费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学校所有科研经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文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以及地方和油田各级部门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文件规定。
第九条 学校年度科研经费收支由科研处提出预算方案,经财务部门审核,纳入学校总体财务预算。
第十条 各类科研项目必须以学校名义签订科研项目合同,其经费必须全额划入学校银行账户,按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纵向项目经费按项目来源单位相关经费管理规定执行;横向项目在保证按合同(协议)完成任务的前提下,可从项目经费中提取不超过35%的科研劳务费(有明文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向校外合作单位转拨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经学校主管科研管理领导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科研处提供科研项目批复、转拨科研项目合同和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除经费划拨单位有明文规定外,科研管理费按实际到校经费的10%提取(学校立项资助的科研经费不提取管理费),主要用于科研项目申报、检查评审、结题验收、成果申报鉴定、宣传、接待费、咨询费以及管理人员加班、奖励等支出,其余部分按年度下达到项目组;校级项目经费经校长审批后直接下达到项目组。
第十四条 由科研处统一下达经费指标,经费额度以项目任务书为准,按项目进行编号,建立“科研经费使用登记本”,发给项目负责人,记录费用支出情况。
第十五条 财务资产处按科研处下达的各类项目经费指标,按项目建立账户,单独核算,严格按财务制度办理报销业务,并认真填写“科研经费使用登记卡”。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经费支出范围内具有使用自主权,但要制订经费开支年度预算计划,严格按开题报告规定的内容预算开支,不得更改资金使用范围,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十七条 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年限,以批准项目起止年限为准,当年未结题项目经费,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开支的审批程序
1、科研出差的审批:严格控制出差,如科研工作确实需要,必须经科研处、主管校长、校长审批同意后,方能办理出差手续。
2、项目研究经费开支的审批:科研实验费、设备费及其它有关费用在支出前,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购买计划,报科研处、主管校长、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3、报销的审批:项目组成员凭计划审批单和有效票据,经项目负责人、科研处、主管校长、校长审核批准后,持“科研经费使用登记卡”到财务资产处办理登记报销手续。
第十九条 科研有关直接费用的管理:
1、设备的购置管理: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设备仪器,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要按照学校固定资产设备购买审批程序执行,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供项目组使用。项目完成后,将设备仪器移交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调配。
2、用科研经费购置图书的管理:所购图书限于与研究项目有关的专业书籍,送学校图书馆统一编号后,办理借阅手续,供项目组成员使用,报销时需有图书馆馆长签字。
3、论文版面费的报销: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与本课题有关的学术论文,且在项目研究周期内,可以从科研经费中报销。报销时须提供采稿通知单或论文原件。
4、外协费的管理:严格控制外协费的使用,必须要签订合同,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前审批,分期支付,其经费预算不应超过总额的10~15%。
5、原材料、试剂的管理:项目研究所购置的原材料、试剂等由系(部)的实验员或项目组指定人员负责登记、保管,办理验收手续,单据上必须有保管员签字,方可给予报销。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要整理“科研经费使用登记卡”,经财务资产处签字盖章后,连同项目总结报告及验收报告等材料一并报送科研处,存档备查。此项工作结束前不得再申请新的研究项目。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结题和结余经费的管理:
1、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根据项目经费明细账编制项目决算表,到财务部门办理结题手续。
2、对已结题纵向项目的结余经费,其节余经费的50%纳入学校专项科研经费,50%奖励项目组成员或并入后续课题使用,结余经费超过相关部门的规定额度,超额部分将按原渠道上缴。对结题不结账的横向项目经费结余,由财务部门根据科研处提供的项目清单将其经费余额划转学校并注销其项目。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每年11月底之前,持经费卡向科研处报告经费使用情况。科研处和财务资产处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掌握各项科研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并于年终拟定下年度科研经费预算,向有关部门呈报本年度科研经费决算。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项目争取、研究过程中做出重大贡献者的科研人员,按学校科技奖励办法执行,原则上在项目完成验收后,由科研处统一办理。
第二十四条 下列情形者,学校有权停止其科研经费的使用,并根据具体情况,由财务资产处分期从项目负责人的工资中扣除已报课题经费(不可抗力除外)。
1、自项目批准之日起半年内,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或自行终止研究工作。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方向。
3、项目到期不能按时结题,又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者。
4、拒不接受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内容如与上级相关部门的规定有不符之处,按上级相关部门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科研处、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