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新闻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规章制度>>正文
科技项目管理及评定验收办法
2017-07-05 16:04   科研处 审核人:

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科技项目管理及评定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科技项目的管理,明确科技人员的管理职责,规范科技工作管理,充分调动科技人员从事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科研处负责全校的科技项目申报、实施、结题、验收、评奖等环节的管理工作。各系(部门)对本单位的科技项目负有管理责任。

第三条 科技项目的类型分为纵向科技项目和横向科技项目两类。纵向科技项目包括国家、省、市局、集团下达的各类计划项目、基金项目和学校下达的科教研项目。横向科技项目包括外单位委托项目和合(协)作科技项目

第四条 科技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完成、经费的使用及人员的分工负全责。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项目申报的原则和要求

1、项目申报应有利于学科建设和高层次创造性人才的培养,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申报的项目一般应在1~2年内完成,提交成果的方式应具有可考核性。

2、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学校在编在岗人员,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且有参加过科研工作的经历,具备完成项目的基本条件。

3、项目负责人所在系或部门必须具备项目设计所达到的基本条件。

4、项目负责人已承担科研项目尚未完成者,或近三年承担项目无故中止者,均不得再申请新的同级及其以上项目。

第六条 科技项目的申报程序

1、科研处负责发布有关科技项目的申报信息,统一组织、集中受理,每年第四季度为次年新项目的申报时间,过期不予受理。

2、项目负责人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和科研处年度科技项目申报的通知及要求,详细填写立项开题报告或项目申报表,报系(部门)初审。

3、系(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确认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应用价值,且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系(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向学校推荐。

4、科研处对各系(部门)推荐的项目进行审核。

5、学校学术委员会对经科研处审核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学术委员会认真审阅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评议后召开答辩会,在项目负责人简要介绍情况的基础上,就项目的有关问题进行提问。答辩后,学术委员会进行综合讨论,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校级项目及推荐的纵向科技项目。

6、校级项目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结果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科研处下达科技项目立项通知书。对经评审同意推荐申报的纵向科技项目,由科研处组织有关项目负责人填报申请书,按期上报。

第七条 校级项目的设立和申报应与学校的学科发展相协调,校级项目重点资助范围。

1、能体现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方向的基础和应用研究项目。

2、有利于新学科、新专业形成和发展的研究项目。

3、有重要科学意义和发展前景的应用性开发、推广项目。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项目下达。在下达立项通知书后一周内,由科研处和项目负责人签订《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科技项目任务书》,任务书一式四份:科研处二份,系(部门)一份,项目负责人一份。任务书应以立项开题报告为依据,未经审批单位同意,项目负责人不能擅自压缩或变更研究内容。

第九条 项目执行。科技任务下达后,项目负责人应召集项目组成员对研究工作进行分工,明确任务、明确目标、明确责任,确定专人记录项目研究进展情况。

第十条 项目检查。科研处根据任务书中的进度计划定期进行项目中期检查,并帮助解决科研过程中的困难,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一)中期检查的内容

1、项目研究进度是否符合项目计划的要求。

2、项目负责人所在的部门是否为项目实施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3、项目经费是否真正用于教科研工作,开支是否合理。

4、项目的基础性调研、资料整理、专题研讨、论文和著作的撰写等工作是否已经开展,情况如何。

(二)中期检查的程序

1、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中期研究进展报告》报送所在系(部门)。

2、所在系(部门)在检查考核基础上,对《项目中期研究进展报告》实事求是的签署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科研处。

3、科研处通过汇报答辩、实地考察、检查材料等形式,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并将情况汇总,报主管领导,纵向课题须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三) 对于在中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科研处应责成项目负责人陈述理由,限期纠正。如发现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上报学校主管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撤销该项目的研究。

1、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3、项目负责人(包括课题组主要成员)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进行正常的研究工作。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和研究课题。

第十一条 项目内容变更。研究过程中要求变更研究内容、进度、技术指标和调整研究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向科研处或通过科研处向该项目计划下达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按变更后的研究计划实施。

第十二条 延期结题。确有非人为因素等特殊原因需延长(最多不超过一年)研究时间的,项目负责人须提出书面报告,经系(部门)和科研处审核同意后报经原项目下达单位批准。横向项目由签订合同的双方协商解决,并将协商结果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中止。因故须中止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写出书面报告,做出财务决算并上交余款。不执行项目研究计划,或无正当理由拖延项目完成期限一年以上者,对其给予撤项处理,发生的科研经费从项目负责人(含主要成员)的工资中扣回,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经系(部门)同意的科技项目结题报告书及成套的项目科技档案材料报送科研处,主要包括:开题报告、科技合同、研究计划、研究总结报告、推广应用报告、查新报告、验收报告、发表论文的刊物原件、成果鉴定书、成果应用证明、经费使用、仪器设备购置以及样品、试验或测试报告等情况报告,以便于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 为维护科学研究和科研管理制度的严肃性,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有关责任人三年内不得以项目负责人名义申报新项目,并与项目负责人的晋职、考核评价挂钩。

1、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剽窃或弄虚作假者。

2、因人为因素导致项目未按时完成或完成质量较差,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学校经济损失者。

第十六条 横向科技项目由系(部门)负责技术可行性审查,科研处负责合同的法规审查。横向科技合(协)作合同,必须明确双方的合(协)作内容、形式、技术指标、经费、承担风险、违约赔偿、成果归属、验收标准等,科技合(协)作合同一式四份,合同双方及科研处及项目负责人各一份。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私自签订合同。

第四章 项目验收、评奖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上级部门下达的纵向科技项目申请参加相应部门的科技成果验收;横向科技项目按科技合(协)作合同书执行;校级科技项目由科研处负责组织评定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 校级科技项目的评定验收

(一)评定验收范围和条件

验收范围为学校科技计划项目,且完成开题报告规定的研究内容和技术指标,科技资料齐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归档管理的要求。对于同意验收的科技成果签发成果评定验收登记号。

(二)评定验收的程序

1、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完成时间内提出验收申请,填写《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科技项目验收报告书》。

2、由科研处组织聘请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有关专家召开评审会审查和评价,并写出结论性评定意见,评审结论分通过评定验收和未通过评定验收两种。

3、科研处将评定验收结果书面通知项目负责人。

第十九条 校级优秀科技成果奖的评定

(一)奖励范围和条件

必须是通过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定验收的,对知识产权归属、主要完成人等无争议的科技项目。

(二)校级优秀科技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申报项目要按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技术难度、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

(三)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直接创造性贡献的校内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项目的总体方案、技术方案及实施方案的设计者。

2、项目的组织者及研究内容的主要完成者。

3、项目中某一较重要课题的研究者。

4、关键技术问题和疑难问题的解决者。

主要完成人应严格按贡献大小排序,严禁论资排辈、弄虚作假。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限额为优秀科技成果一等奖不超过3人,优秀科技成果二等奖不超过2人,优秀科技成果三等奖仅限1人。

(四)评审申报和程序

1、专家评审组的确定。科研处随机抽调校学术委员会7~13人组成专家评审组,评委成员一般应具有该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评委负有保密责任。

2、采取量化评审的方式。评审专家认真审查评审资料后,以书面形式为各项成果打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取平均分为该项成果的最终得分,统计各项成果的评分并排序。

3、科研处根据结果提出初评意见,报学校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条 学校对校级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颁发奖励证书,按《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科技奖励办法》给以奖励。

第五章 科教研工作量的核定

第二十二条为激励广大科技人员积极承担科研任务,对科研工作量进行相应的教学工作量核定。

第二十三条 承担科教研课题并按计划完成课题的课题负责人,科研工作量根据课题级别核定,国家级、省部级、厅市(局)级、集团(校)级课题分别按100、80、60、40学时/年核定教学工作量,各级别教研课题按上述标准的80%核定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四条 课题验收合格后,由科研处根据核定的教学工作量,一次性发放课时酬金。

第二十五条 对于延期完成并结题的项目,按项目原计划完成时间核定教学工作量。对中止课题或长期未能结题的项目,不予核定工作量。

第六章科技项目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科技项目成果统一由科研处归口管理。主要负责项目成果的认定、登记、归档、统计等档案管理、成果的奖励及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申报成果奖励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未列入学校管理的科教研计划项目,其工作不能计入教师(科技人员)的科研工作量,其成果不能作为晋职和申报荣誉的条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凡经国家、省、市、局及学校批准立项的科技项目成果,无论何种成果形式,其知识产权均属学校所有,未经学校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泄露技术秘密,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关闭窗口

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科研处  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卡尔加里路11号学校辅远楼1楼  
电话:0459-5816659   0459-5816686  ICP备案号:黑ICP备10002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