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科技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深入开展,鼓励教职员工特别是教学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科研积极性,遵照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奖励办法的奖励范围包括:以我校教职员工个人或集体名义所取得的各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成果、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科学研究成果。
第三条 科技成果奖励费用由学校科研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二章 对正式中标的各级科研课题的奖励
第四条学校鼓励广大科技人员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支持跨学科、跨单位联合申报项目。对正式中标,获得的各级科研课题,学校按以下标准奖励。
1、获得国家级资助课题,每项奖励5万元。
2、参与国际合作项目,每项奖励3万元。
3、获得国家部级课题,每项奖励2万元。
4、获得省级课题,每项奖励1万元。
5、获得省厅及市级课题,每项奖励5000元。
第五条 获得各级科研课题奖励的认定,以课题主管部门下达的立项通知书为依据,且课题经费到达学校财务账户。对于无经费资助的课题,或由学校科研基金资助的课题,不予奖励。
第六条 各级科研课题奖励的奖金主要奖励课题负责人。
第三章 对获奖科研成果的奖励
第七条 获得各级科教研成果奖的奖励标准。
1、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励30万元,二等奖奖励20万元,三等奖奖励10万元。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人文优秀成果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8万元,三等奖奖励5万元。
2、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8万元,三等奖奖励3万元。获得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人文优秀成果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奖励3万元,二等奖奖励2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
3、获得省厅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励1万元,二等奖奖励8000元,三等奖奖励6000元。获得省厅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人文优秀成果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奖励8000元,二等奖奖励5000元,三等奖奖励3000元。
4、获得市(局)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励8000元,二等奖奖励6000元,三等奖奖励4000元。获得市(局)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人文优秀成果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奖励5000元,二等奖奖励4000元,三等奖奖励3000元。
5、获得矿区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励3000元,二等奖奖励2000元,三等奖奖励1000元。获得矿区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人文优秀成果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奖励3000元,二等奖奖励2000元,三等奖奖励1000元。
6、获得集团(学校)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奖励1000元,二等奖奖励800元,三等奖奖励500元。获得集团(学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人文优秀成果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奖励800元,二等奖奖励500元,三等奖奖励300元。
第八条 获奖级别的确定以颁发奖励的行政机构为准,必须经过立项,有开题报告、验收报告和成果获奖证书。由协会、学会、课题组等颁发的奖励,不列入奖励范围。确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在学校备案且开展工作完成的课题,并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课题组评审的成果奖,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参照上述标准确定奖励等级。
第九条 上述奖励标准是对学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和第一完成人的成果奖励。奖金由课题负责人负责分配,第一完成人不低于50%。与其他单位协作获得的成果奖,需要有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的单位排名。在外攻读硕、博士学位的人员参与完成的科研成果,若成果的单位署名以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的,按50%计发奖励。
第十条 上述成果的奖励不实行重复奖励。上级部门有奖励的且奖励标准超过学校标准的按照实际标准执行,不足学校标准的按照学校标准补足奖励。
第四章 对发表论文的奖励
第十条 公开发表论文的奖励标准。
1、在SCI(美国《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英文论文奖励10000元、中文论文奖励8000元。在其他国际信息网如EI(美国《工程索引》)、ISTP(美国《科技会议录索引》)等收录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
2、在CSSCI(中国《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在CJCR(《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确定的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
3、在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学术杂志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4、在省级以上其它类型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500元。
第十一条 论文摘要刊登或全文字数不足1000字,不奖励。
第十二条 奖励论文应为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术论文,不包括在非法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以及在增刊、特刊、副刊、B刊、论文集上刊登的论文。
第十三条 论文奖励仅限于第一作者,第二及以后排名的作者不予奖励。
第五章 对出版教材、著作的奖励
第十四条 对出版教材的奖励标准。
1、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卫生部规划教材,第一主编奖励10000元,其他主编和副主编奖励3000元,编委奖励1000元。
2、其他出版社出版的高等院校教材,第一主编奖励3000元,其他主编和副主编奖励1000元,编委奖励800元。
3、学校自编教材或学校组织出版的校本教材,仅限第一作者奖
励1000元。
第十五条 出版教学辅导用书、实验实习指导、习题册以及学校自编(含学校组织出版)的上述用书,按第十四条等级标准的50%奖励。
第十六条 出版的专著、译著,30万字以上,主编(第一作者)奖励3000元,副主编(第二作者)奖励1000元,编委(第三及以后作者)奖励800元。不足30万字,主编(第一作者)奖励2000元,副主编(第二作者)奖励800元,编委(第三及以后作者)奖励500元。
第六章 对获得国家专利的奖励
第十七条 获得国家科技成果职务专利权并应用于学校的教学、科研、实验及生产操作等领域,产生效益的发明人、设计人,学校给予奖励。
1、发明专利,每项奖励3000元。
2、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2000元。
3、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1000元。
第七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八条 科技工作奖励实行申报审批制。由课题负责人、第一完成人或第一作者申请。
第十九条 申报评审程序:申请人将申报材料如获奖证书、论文、著作等原件及相关佐证材料报送科研处,科研处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登记,报校学术委员会评审认定,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后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 对于申报材料不全或佐证材料不充分者不予认定。对于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科技奖励者,经核实后,撤消其奖励,追回获奖待遇,予以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申报科技工作奖励。
第二十一条 参与科技工作奖励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科研成果奖励的奖金为税前人民币金额。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