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发布时间:2022-12-02  点击:

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201858日第一次制定章程  

本次修正案经2022615日党委会审定)

 

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建于19658月,前身是大庆石油管理局卫生学校(大庆职工医学院)。20062月,学校在大庆石油管理局卫生学校(大庆职工医学院)基础上,经教育部批准成立,20196月划转大庆市人民政府管理,是黑龙江省一所独立设置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以普通专科教育为主,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为辅,同时开展职工在岗培训。

学校是黑龙江省优秀骨干高等职业院校,黑龙江省高职高专医药卫生类专业建设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黑龙江省高职高专医药卫生类专业建设教学指导委员会临床医学专业、康复治疗技术、助产专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构建完善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律及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简称“大庆医专”;学校英文名称为Daqing Medical College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卡尔加里路11号;邮政编码:163312。学校网址:http://www.dqygz.com。学校微信公众号:dqyxgdzkxx

第四条  学校是大庆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业务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五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需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经学校党委会审定,大庆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提出申请,由黑龙江省教育厅报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审批,并经教育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学校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计划,自主调整专业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提出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方案,并报大庆市人民政府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调整薪酬分配;

(七)对国家、企业提供的资产、财政性资助等以及所接受的捐赠资产,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七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打造医学类、护理类、相关医学类及药学类专业相结合的专业体系,办好专科,办出特色,办成精品,努力建设行业一流、国内知名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第八条  学校以医药卫生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坚持“为国家和龙江卫生事业培养合格人才”办学宗旨,立足大庆,面向全省,辐射全国,服务基层,服务社区,服务农村,为医药卫生行业企业、龙江地区和国家医药卫生事业发展提供人才、成果、智力支持。

第九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秉承“教给学生的应该是他们未来最需要的”办学思想,努力培养“技能过硬、特长突出、素质优良、行为规范”,具有实践、创新、创业能力,适应未来职业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专科层次高素质技术型、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二章 教育形式与办学功能

第十条 学校开展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要教育形式。学校学历教育以专科教育为主;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学校设置医学类、护理类、相关医学类及药学类专业。根据国家、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企业需要及办学实际,设置和调整专业,并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录取学生,并接受上级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学校积极创造条件,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十三条  学校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学质量监督与保障体系,设立教学督导与评价组织,实行教学基本状态监控,定期公布教学质量报告。

第十五条  学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积极推进协同创新,建立和完善以成果产出、创新水平、社会贡献为导向的学术评价机制;坚持产、学、研相结合,促进科技成果推广与转化;开展基础医学研究,密切校企合作,在实验室建设和基础理论研究上为地区医疗学科建设提供服务;结合专业特点,开展特色医疗咨询治疗,为区域人民群众健康服务;学校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十六条  学校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办学的重要使命。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坚持继承发扬大庆精神铁人精神促进当代先进文化的传播、创新与发展。

第十七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国外医学同类院校和医药企业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外合作办学规范健康发展。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结构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的职责主要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学校发展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做好干部队伍建设规划,统筹干部素质培养、知事识人、选拔任用、从严管理、正向激励体系建设,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学校党委应当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履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建议人选。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为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纪律保障,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职尽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由全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纪委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议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应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

第二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按照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学校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每届任期三至五年,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津贴分配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八)依据法律、法规,讨论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执行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执行委员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三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其章程开展活动,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设置党政职能、教学辅助及直属机构。各机构根据自身职责,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职能。学校对各机构实行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可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由学校、政府、企事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的议事机构,对学校办学定位、战略规划、重大决策等重要事项提供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为学校扩大社会合作,提升办学服务水平争取各种资源。理事会组成原则、议事规则、运行机制等,遵照其章程进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坚持加强专业建设,各专业设置专业指导委员会,由学校和教学医院、行业企业专家组成,在学校的学术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指导本专业建设,并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可依规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聘请法律顾问,发挥其在落实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学校法律地位、处理学校与部门或社会的各种法律关系、处理学校与学生或教师的关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三十八条  学校可以进行校企(院)合作,建立“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紧密型合作办学体制机制,设置学校校企(院)合作管理机构,并依其职责开展工作。各专业成立校企合作委员会,由各专业合作医院的专家等相关人员及校内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组成,共同进行本专业深层次、多模式校企合作的探索与实践。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下设系、部,并根据发展需要予以适当调整。系部可下设教研室、研究所(中心)等教学和研究机构。学校可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变更、合并、重组或撤销。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校系两级管理体制,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系部相应管理权,指导和监督各系部自主运行。

第四十一条  系部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系部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

系部党组织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系部主任是系部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系部的专业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及行政管理等工作,定期向本系部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三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系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系部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系部设立学术委员会分委员会,是系部的最高学术机构和党政联席会议的重要咨询机构。学术委员会分委员会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

学术委员会分委员会一般应由系部主任担任主任委员。学术委员会分委员会根据其章程和议事规则行使系部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四十五条  系部教职工大会是系部教职工依法参与系部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由以教师为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比例。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和分类管理制度,按岗定编、按岗定责、按岗聘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类奖励、荣誉和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与条件;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学校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完成聘任任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坚持引进与培养并举、专兼结合为原则,优化结构,提升水平,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教师队伍。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的权利保护机制,成立教职工争议调解委员会,并依其章程开展工作,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十二条 离退休教职工是学校的宝贵财富,学校重视、支持离退休工作的开展。

第五章 学生及校友

第五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行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实施素质教育,对学生实行综合素质评价。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奖惩制度,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的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并依其章程开展工作,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十九条 学校支持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在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可依法、依规向学校申请组织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经学校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六十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以及依法依规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六十一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引导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工作,支持促进校友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工作。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校友分会。。

第六章 经费、资产及保障

第六十三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第六十四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上级经费拨款收入、经营收入、所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六十六条 学校资产包括:用上级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上级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八条 学校接受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捐赠,增加学校办学资源,尊重捐赠方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意愿,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十九条  全面实施社会化服务,努力构建与学校办学方向、办学模式、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后勤管理机制,不断提高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七十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提升学校信息化水平,切实维护安定有序的校园秩序,努力为师生员工提供便利安全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

第七章 校徽  校旗  校歌  校庆日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徽:圆形,主色调为蓝、白两种颜色。蓝色象征为天空的高远、海洋的宽阔;白色象征白衣天使的庄严和圣洁。外圈是学校全称的汉字和英文,中心图案反白为主;中心上半部分图案:DQYZ——大庆医专汉语拼音字头,中心下半部分图案为地球。寓意: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如同知识的海洋、理想的天空,天使们今天锤炼翅膀,明天向世界翱翔。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旗:中间由上半部分为大庆医专汉语拼音字头DQYZ、下半部分为地球组成白色图案的长方形蓝色旗帜。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歌:《托起明天的太阳》。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庆日:每年的929日。

第八章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并向本校和社会公开。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和学校发展的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章程的修订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须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抵触。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