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管理人员及其亲属 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8-11-08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促进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规范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千规定》,以及集团公司《关于规范党组管理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等党内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管理人员包括:

(一)油田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师层面领导人员;

(二)处、科级领导人员;

(三)一般管理人员;

(四)在非管理岗位履行管理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亲属包括:

(一)管理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二)管理人员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

(三)管理人员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

(四)其他亲属。

第二章纪律要求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商办企业包括

(一)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

(二)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

(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

(四)受聘担任非国有(非国有控股)企业的高级职务、业务代表;

(五)在外商投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璃任的高级职务业务代表

(六)在油田公司所属分流、重组、改制企业持股208以上;

(七)委托他人代持或隐名投资等形式经商办企业;

(八)挂靠其他单位,或以他人名义开展业务;

(九)其他经商办企业行为。

第五条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不得与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所属单位及控股企业范围内各单位发生业务往来,不得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利益发生冲突。

第六条管理人员不得利用本人或他人职权或职务影响为本

人及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

第七条管理人员及其亲属存在本规定第五条所禁止情形的其本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本人或令其亲属退出所禁止范国内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终止与所禁止范围内的业务往来。

第八条管理人员及其亲属拒不退出所禁止范围内所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或拒不终止与所禁止范围内业务往来的,其本人应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报告制度

第九条管理人员新发现亲属经商办企业情况,或因职务调整、本人或家庭成员婚姻状况发生变化,出现本规定第五条所禁止情形的,应立即向组织报告,并按本规定规范清退。管理人员自行无法判定是否属于应报告事项的,应及时向组织报告。

第十条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应在领导班子年度民主生活会上,如实说明亲展经商办企业情况。

第十一条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千部对管理人员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要坚决抵制,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单位纪委报告。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各级党组织应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各級纪委对贯彻落实本规定负监督责任,对千部群众反映的有关线索进行核实,对违规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审计部门要将管理人员亲属经商办企业情况列为千部任期审计、离任审计、专项审计内容,及时向本单位纪委移交问题线索。

第十五条组织人事部门要做好管理人员的日常管理监各工作,发现违反本规定的问题线索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并将管理人员执行本规定情况纳入千部考察、考核内容,作为千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管理人员本人经商办企业或明知亲属经商办企业但不报告、不如实报告、不及时纠正或者拒不纠正本人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子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对以匿名持股、挂靠其他企业、暗箱操作等方式逃避监管,或虚假退出、在退出时搞利益输送的,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对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责令管理人员督促其亲属进行退赔;给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司或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视退赔情况对其本人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各级党组织对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且未及时纠正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领导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油田纪委、油田公司人事部(党委组织部)、企管法规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ー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大庆油田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油田党委管理千部亲属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庆油党发「2016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