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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规定(修订)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8-11-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通管理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实行交通安全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确保交通安全。

第二章 驾驶员管理

第一条 驾驶员应当遵章驾驶、文明行车,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严格执行各项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驾驶员应坚持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制”,对车辆各部件和装载物品进行检查。

第三条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应随车携带有效的行车路单,并按规定行驶,节假日期间必须有节假日行车路单。

第四条车队实行派车安全交代制度,派车人应根据天气、路况和行车条件对执行任务的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驾驶员出车前应自觉接受安全教育。

第五条学校实行长途审批制度。未经批准和未办理长途行驶令的,要严肃处理同时财务部门不予报销费用。

第六条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辆转借或交由他人驾驶。

第七条严禁强令驾驶员违章行车。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驾驶员有权拒绝驾驶车辆:

(一)装载物品不符合装载规定的; (二) 车辆存在严重故障隐患的; (三)工作疲劳、身体不适合或正患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四) 其他违章驾驶指令的。

第八条车队要建好机动车驾驶员台帐,建立健全驾驶员安全行车档案,及时组织协调办理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换证、年审、增减准驾车型、丢失补证等具体业务。

第三章机动车辆管理

第一条机动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机动车安全运行条件。

第二条机动车辆必须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配备灭火器材,方准上路行驶。

第三条执行特殊任务的车辆应设警示标志,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四条车队要建立完整的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状况、历次维修保养及大修时间、内容、更换零部件记录,车辆损坏及修复情况,规定为车辆办理保险。

第五条学校实行领导干部使用车辆集中停放制度。领导干部使用的车辆必须固定车辆停放地点,无条件集中停放(上级同意在外定点停放审批除外)。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及业余时间领导干部用车必须由学校主要领导同意。不能及时返回车库的车辆要告知车辆调派部门,值班人员要做好记录。

第六条车辆实行“三交一封”(交车辆钥匙、交行驶证、交准驾证、定点停放车辆)。车辆执行任务结束后,应入库或在单位指定地点停放,将车钥匙、行车证、准驾证上交到指定地点存放,并认真做好“三交一封”记录,对未及时停放的车辆应注明原因。

第七条学校实行节假日使用通行证管理。节假日通行证应随车携带,重要的节假日期间,无节假日通行证的车辆一律不准上路行驶。

第八条学校坚持车辆维修保养、回场检查和强制安全性能检测制度,对车辆定期检测,对检查出的问题和整改情况应进行登记。凡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车辆不得运行。

第四章车队管理

第一条车队应成立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车队的安全工作。车队长是车队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

  1. 对车队的安全负管理责任;

  2. 定期检查和监督车队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

  3. 每周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对发现的问题或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4. 与司机签定交通安全责任书。

    第二条车队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奖惩、驾驶员管理、车辆维修保养、安全会议、车库管理、车辆回场检查、车辆强制安全性能检测、安全检查、车辆调派、车辆“三交一封”和集中停放制度。

    第三条车队应定期召开安全会议,主要包括出车前安全讲话、每周安全例会和每月安全动态分析会。

    第四条车队按规定建立安全基础管理台帐并保持更新。主要包括驾驶员台帐、机动车台帐、“三交一封”记录、强制安全性能检测记录、车辆调派记录、机动车安全行驶公里数统计表和事故登记台帐等。

    第五条车队应坚持实施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结合具体实际,选择执行动态分析、长途行驶令、路线限制、天气优选、车型固定、检验检查、事故分析、定期培训、考核奖励等具体措施细则。

    第五章宣传教育

    第一条要采取各种途径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保证交通安全。

    第二条交通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

  5. 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定;

  6. 交通安全常识;

  7. 交通运输风险管理知识;

  8. 安全驾驶技术;

  9. 车辆机械常识;

  10. 职业道德教育;

  11. 交通事故案例

  12. 其他交通安全内容。

    第六章检查与考核

    第一条学校安全和后勤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和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针对驾驶员习惯性违章行为,组织开展全面交通安全检查;针对“三交一封”和集中停放开展夜间交通安全检查。对查出的违章违规车辆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条交通安全专项检查应不断完善监察手段,依据标准、规范及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违章行为、隐患和有关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及当事人签字。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并向上级报告,隐患整改情况应有回执记录。

    第三条对检查出中发现的违章行为,能够现场给予纠正的责令立即整改;对严重的违章行为,从严惩处。

    第七章事故管理

    第一条交通事故的等级划分、上报程序和时限、处理权限、经济处罚以及行政责任追究,按照上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条对驾驶员存在交通违章行为的应依据事实和本细则有关规定对交通违章行为予以处罚。驾驶员一次有两种以上违章行为的,分别处罚。

    第三条对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通报、罚款、暂扣或注销内部准驾证,调离原岗位等。违章罚款一律上缴学校财务。

    第四条有下列违章行为以及由此造成事故的,应加重对违章驾驶员及相关责任人员处理:

  13. 无证(包括驾驶证、内部准驾证)驾车的;

  14. 酒后驾车的;

  15. 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的;

  16. 车辆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检修、不报告或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的;

  17. 肇事逃逸的。

    第五条因下列情况造成交通事故的,除按规定对驾驶员进行处理外,还应对相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明确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

    (三)车辆存在事故隐患而未及时消除的;

  18. 发生事故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同类事故在一定时期内重复发生的;

  19. 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有意隐瞒不报、谎报或不及时报告的;

  20. 违反本细则及有关安全规定,造成重特大交通事故或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100元罚款:

  21. 驾驶时吸烟、饮食、接打手机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

  22. 驾驶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23. 不接受安全教育的;

  24. 注销内部准驾证不及时交回的;

  25. “三交一封”记录不及时填写的;

  26. “三交”不全的。

  27. 驾车未关好车门、车厢的。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200元罚款:

  28. 闯红灯的;

  29. 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的;

  30. 驾驶车辆不符合有关安全规定的;

  31. 不随车携带内部准驾证、行驶证、行车路单、长途行驶令、节假日通行证的;

  32. 未执行“三交一封”制度的;

  33. 不按规定停车的;

  34. 违章驾驶员不参加培训的;

  35. 不参加违章积分考试的;

  36. 车辆行驶超过时速规定时速不足50%的;

  37. 驾驶与内部准驾证准驾车辆不符的;

  38. 车库或停车厂不符合有关安全规定的;

  39. 车队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40. 未按规定签定交通安全责任书的;

  41. 其他违章违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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