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有效地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形成反腐倡廉的整体合力,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教职员工廉洁从业,推动学校健康协调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划分
(一)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学校党委书记对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各基层单位、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三)学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对学校机关各科室和各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四)各基层单位支部书记、主任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责任;副职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行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五)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和部门主任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具体负责。
二、责任内容
(一)学校党委和领导班子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行风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2、组织党员干部学习上级有关党风、行风建设的法律法规,认真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勤政、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和抵制不正之风侵蚀的能力。
3、定期分析研究学校内的党风、行风建设状况,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4、抓好各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和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5、不断完善财、物管理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制定从源头上预防和防止腐败的措施。
6、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学校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情况、落实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7、严格执行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规定,防止和纠正用人工作上的不正之风。
8、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二)学校党委书记、校长负领导责任:
1、根据油田公司(局)和市卫生局的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学校领导班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贯彻落实实施意见。
2、领导并组织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监察、考核和评比,促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的落实。
3、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4、带头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教育管理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不廉洁行为的发生。
5、做好来信来访工作,解决好职工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三)学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对学校机关各科室和各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1、协助党委书记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统筹安排,具体部署,负责督促、检查和落实。
2、分析、研究分管部门和各基层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时处理存在问题,制定防范措施和制度。
3、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教育管理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不廉洁行为的发生。
4、重视对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指导,认真对待职工群众的来信来访,组织指导查处不正之风和违纪案件。
5、协调有关部门,互通情况,密切配合,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四) 基层党支部书记、主任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责任;副职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1、组织全体人员学习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加强廉政勤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和廉洁意识。
2、组织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3、对本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情况进行督查。
4、带头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坚持校务公开、医务公开办事制度,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5、积极配合学校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支持本单位纪检人员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五)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要责任:
1、根据学校党委、纪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研究提出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单位、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日常工作。
3、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向上级部门或校党委、党总支、纪委汇报工作情况,找出问题,提出解决办法,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4、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及问题研究。
5、负责案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以及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三、责任考核
(一)学校党委负责领导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二)学校纪委具体负责对领导干部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采取分级负责、逐级考核的办法进行,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相结合,与民主评议党员和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四)各级领导要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一项内容,如实对照检查,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五)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考核结果将作为业绩评定、奖惩、选拔任用的依据,考核情况的结果,记入本人廉政档案。
(六)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将予以通报,对执行好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落实不力的,给予批评,限期改正;对违反规定、构成违纪违法的,要按相应的党纪政纪或相关制度法规予以处分。
四、责任追究
(一)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惩处与纠错并重原则,要分清集体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和直接领导责任;
(二)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失职,致使所分管部门或单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重,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三)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不力,情节较轻,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处理;
(四)凡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需追究领导班子集体责任的,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依据有关程序办理;
(五)对职责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应负的主要或直接领导责任;
1、对责任范围内的领导干部发生公款大吃大喝、婚丧事宜大操大办、到基层吃、拿、卡、要等明令禁止的,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
2、对分管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不重视,教育管理不严,发现问题不闻不问,造成不良影响的;
3、对责任范围内的领导干部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压而不查,隐瞒不报的;责任范围内的领导干部有严重违纪和触犯法律的;
4、对于应该向学校党委书记请示汇报和应与其他主管领导协商的重大事项,自作主张,造成不良后果的;
5、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
6、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抓落实,出现违法违纪的;
7、其他应该追究其纪律责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