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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 财务资产处   信息来源:财务资产处    发布时间: 2018-11-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对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使用安全完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学校资金收支都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管理及核算,实施全面预算管理,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控制各项支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资金使用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五条 学校建立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六条 学校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具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第七条 学校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八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第九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支付申请。学校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针对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货币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三章 现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允许使用现金结算的范围是:

1、职工的工资、津贴;

2、个人的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资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核定,核定后应当严格遵守。超过限额的现金,必须当天及时送存银行。

第十三条 现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的现金不得“坐支”,不准用白条顶替库现金,不准编造用途或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不准保留账外现金或私设“小金库”不得私自借用或挪用公款。

第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对现金收支情况进行稽核检查。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如发现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做出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现金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结算中心)办理转账结算。

第四章 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

(一)学校开立银行账户必须经大庆油田公司财务资产部审批。

(二)学校的银行存款账户有一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七条 加强资金结算管理。

(一)学校在办理银行结算业务时,要严格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办理各种收支结算业务。

(二)本单位在办理银行业务时,单位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签发超过银行存款余额的空头支票和付款票据;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为外单位代收、代转款项;严格控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的空白支票和付款票据的使用,确需使用空白支票和付款票据时,要写明收款人和使用限额,通过制定完善的操作办法和操作程序,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八条 建立银行对账的内控制度。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及时了解、掌握本单位银行存款动态情况,每月底由独立于出纳岗位的会计人员正式按银行账户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每月至少核对一次,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会计主管人同必须对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审核签字,如果对账中出现问题,必须及时分析原因,有权处理的必须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必须立即向上级或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五章 支票、印鉴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使用的内控制度。

(一)支票的管理和签发,由出纳人员担任,其他会计人员不能兼任支票的签发工作。

(二)出纳人员在签发支票前,必须先查明银行存款的余额,严禁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三)支票必须依据经会计审核无误,并经复核与按权限签批的记账凭证签发。签发时,应当详细填写签发日期、收款单位(或收款人)、款项的用途和金额,不准签发没有真实业务或无日期、无用途、无限额的支票;严格控制签发限额支票。收款人或经办人支取支票时,应当在支票存根上签字或盖章。

(四)签发的支票必须交单位财务负责人或指定的印鉴保管人审核,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支票存根附在记账凭证上。

(五)出纳负责保管空白支票,必须设立支票登记簿,及时登记支票的购入、使用和注销情况。财务机构负责人应指定专人定期核对支票情况。

(六)预留银行的财务印鉴必须分人管理,印鉴至少应有两枚,由出纳和指定人员分别保管,非上班时间应当存放在单位保险柜内。

(七)财务专用章或收款专用章应指定专人保管,并只能用于本财务机构核算项目收款时使用,财务专用章可同时为预留银行的财务印鉴。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不得兼管发票、收据等票据。

第六章 资金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货币资金支付授权制。在预算以内的货币资金支付,每一级都要规定权限,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资金支付业务。未经授权的部门和人员一律不得办理货币资金业务,财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输超越审批权限的货币资金业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充分发挥预算组织的职能作用,对于重要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制度。任何个人都无权决定划转巨额货币资金严防货币资金的挪用、贪污、侵占、外逃等非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接受集团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资金管理制度实行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四条 财务机构应加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完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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