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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作者: 财务资产处   信息来源:财务资产处    发布时间: 2018-11-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会计控制应当达到以下基本目标:

(一)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内部会计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内部会计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及学校的实际情况。

(二)内部会计控制应当约束学校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会计控制的权力。

(三)内部会计控制应当涵盖学校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并应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四)内部会计控制应当保证学校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五)内部会计控制应当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六)内部会计控制应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业务职能的调 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二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组织机构

第四条 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组织机构和人员素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采购与付款、成本费用等经济业务的会计控制。

第五条 组织机构控制

(一)会计机构必须独立,以提高会计控制的有效作用。

(二)出纳与会计职务,审批与执行职务要分离。

(三)配备的财务人员要经过主管财务领导和财务机构负责人的批准。

第六条 人员素质控制

(一)会计人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态度。

(二)对在岗的会计人员要进行轮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三)财务岗位要定期轮换,以加强责任心。

第三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要求及程序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八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九条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条 对于货币资金业务,要严格按授权批准制度执行,由主管财务的领导对各项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审批人和经办人不能由同一人担当。

第十一条 学校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等内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二条 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三条 对重大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第十四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十五条 学校不得私设“小金库”、帐外帐。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由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财务部门负责人要亲自审核银行对账单和调节表,查清未达帐项的原因。

第十七条 采购材料物资的采购要符合集团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验收材料到达单位后,应由独立于采购、保管部门以外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验收,验收时应检查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并填制“材料入库验收单”,主管人员、稽核员、交料人、验收人要签字,并将验收单分送采购部门、保管部门和会计部门。

第十九条 材料物资送交仓库时,应由保管人员先行点数、检查,并根据物资的品种及类别分类存放,并贴上标签。

第二十条 材料物资的领用、发出,要有材料物资保管部门的出库单,出库单要编号,且一式三份,一份存领料部门,一份留保管部门,一份送交财务部门,调拨员、发料员、提料员在出库单上要签字。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采购配置,实物由学校使用、保管,学校要保持固定资产的卡、物与帐相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实物资产要定期盘点,要采取实地盘点和账面盘存相结合的方式,实地盘点时要由保管部门、财务部门等共同参与。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物资采购部门、验收部门、保管部门和财务部门要机构独立、职责分离。

第二十四条 采购部门要根据年度物资预算编制采购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采购。采购物资到达企业后,由验收部门据实验收,保管部门按物保管。采购经办人员向财务部门提交付款申请单和购货发票,申请付款。财务部门将验收部门送达的验收单和购货发票进行核对,数量、单价、金额准确无误后方可付款。

第二十五条 成本费用预算。学校要按照当年上级主管部门的总体精神要求及考核指标,根据本单位的人员状况、规模和实际创收等实际情况,编制科学合理的预算,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成本开支范围。学校要严格划分经费支出和业务支出的界限。凡属于为组织、管理、保证学校工作正常运行所耗费的材料费、管理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保险费、办公费、修理费、其它费用等,在行政经费中列支;而为开展教学业务所发生的直接支出,在业务成本中列支。要严格划分成本费用支出和福利支出的界限,划分成本费用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界限。不得扩大成本开支范围,挤占成本。

第二十七条 成本费用考核。学校要按预算指标,定期对成本费用的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尤其是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专项控制指标。对超预算的指标,要追究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按一定比例扣发年终兑现奖。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学校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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