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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作者: 财务资产处   信息来源:财务资产处    发布时间: 2018-11-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经营效益,防止资产流失,结合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要严格保证其存量的完整,促进其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高经营效益及管理水平。

第三条 学校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做到领导、机构、人员落实,强化机构、人员的管理职能与手段。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固定资产的存量清楚;

(二)固定资产的自然状况清楚;

(三)固定资产的技术状况清楚;

(四)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清楚。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

第五条 凡属国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油田公司、矿区及学校以各种形式投资、拨款和投资收益形成的固定资产(包括用科研经费、专项补助资金及其他资金),都要纳入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

(一)按固定资产的经济用途分类

1.经营性固定资产:生产、经营使用的固定资产;

2.非经营性固定资产:不从事经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按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分类

1.生产用固定资产;

2.非生产用固定资产;

3.租出固定资产;

4.未使用固定资产;

5.不需用固定资产;

6.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7.土地。

(三)按固定资产的自然属性分类

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规定的十八大类分类标准执行。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概念:单位为使用而持有的效用年限较长、单位价值较高、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均为固定资产。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界定标准

(一)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

(二)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者。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是财务资产处,按授权范围行使固定资产的管理职能。

第十条 财务资产处按工作要求及固定资产存量,配备适量的懂技术、会管理、思想作风好的专业技术管理干部,并保持工作岗位的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 财务资产处应积极与其他业务主管部门配合,共同管好固定资产。涉及到固定资产产权变动、固定资产转让、固定资产闲置、固定资产报废、固定资产处置、新增固定资产验收转资、固定资产(设备)技术改造、小型机具购置等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的工作,应以资产管理部门为主,其他业务部门配合。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文件;

(二)对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落实执行,维护固定资产的完整和国家所有者权益不受损害;

(三)负责固定资产的存量管理,审批和办理固定资产的调剂,负责新增固定资产的验收和转资,按管理权限审批固定资产的盈亏;

(四)根据年度预算,编制固定资产(设备)技术改造和小型机具备案购置计划,并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五)组织固定资产(设备)技术改造项目的经济论证及现场试验,及时处理技术、质量上存在的问题;

(六)加强对闲置固定资产的管理,促其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七)负责固定资产待报废的审查、鉴定、批复和报废固定资产的回收工作,并对其处置进行监管;

(八)按照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

(九)做好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和主要固定资产(设备)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固定资产库房,存放未使用、不需用、待报废、报废和回收散失的固定资产,并对其进行监管。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有权将闲置、利用率低、技术淘汰的固定资产在保值的前提下,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 学校可依据经营方式的改革对固定资产实行国家政策允许的、不同的管理方式。

第十六条 加强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实行永续盘存和年终固定资产清查制。

(一)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各级管理责任制,严格实物收发、移动手续,及时登记帐卡。使用固定资产要做到管理定户、保管定人、资产定号的“三定户口化”管理;

(二)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单位,要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发现盈亏、毁损等问题,及时查明原因,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理,保证固定资产形态的完整;

(三)固定资产清查要做到: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技术状况、制造厂名、出厂年月、启用时间、企业编号及存放地点清楚。同时做到“帐实相符、帐卡相符、帐表相符”,家底清楚;

(四)固定资产出现闲置时,既要查明原因,又要查明闲置固定资产的技术状况。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固定资产库房,妥善保管备用、闲置及待报废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库房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固定资产入、出库要有严格的手续和记录;

(二)库存固定资产要求有标签,分类存放,有登记台帐;

(三)备用、闲置的固定资产露天存放时要上盖下垫;

(四)备用、闲置固定资产要定期检查和保养,使其保持完整和完好状态。

第十八条 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纪现象,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在固定资产的使用上,必须杜绝硬拼资产(设备)的短期行为,对只图眼前利益,不执行技术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的,一经发现,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除按固定资产损坏程度进行赔偿外,还要按固定资产原值的1-5%缴纳罚款。

第二十条 学校要维护固定资产的完整,因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必须追查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将根据损失大小给予罚款、通报或其他形式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为切实维护固定资产的合法权益,防止企业硬拼资产(设备)等短期行为的发生,要建立审核制度。

第二十二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固定资产状况进行审核:

(一)主要负责人工作变动;

(二)领导班子期满换届;

(三)改变管理体制和隶属关系;

(四)单位合并、分设。

第二十三条 审核内容

(一)固定资产存量:要求安全、完整,数字准确,项目清晰;

(二)固定资产技术结构:要求结构合理,符合相关产业政策;

(三)固定资产技术经济指标:要求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标准。

第二十四条 对指标考核不合格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造成固定资产流失、严重损失的责任者,学校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立使用固定资产的各项管理责任制度,在使用者调动工作时,同级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监督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设备)的技术改造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财务资产处要根据生产发展实际编制固定资产(设备)技术改造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第二十七条 对固定资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进行技术经济论证,使改造后的固定资产(设备)达到技术先进、使用效益和经济效益高、可靠性强、维修方便的目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设备)技术改造完成后,应进行严格的验收,并编制详实的验收报告。

第六章 小型机具计划的备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为满足经营急需以及职工文化生活的需要,零星购置各类固定资产(设备),必须申报小型机具备案计划,经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并与相关部门协调后执行。

第三十条 根据上级资产管理部门签批的小型机具备案计划,按统一规定由油田物资部门实施。

第三十一条 根据备案计划购置的小型机具到货后,应进行严格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购进固定资产(设备),或固定资产(设备)购进后造成积压、闲置、低效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还要按擅自购进固定资产(设备)或造成闲置积压固定资产(设备)原值的1-3%进行罚款。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调剂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在改变其占有、经营使用权(即调剂)时,固定资产的使用单位必须对其使用情况和技术状况进行认真核实,各项数据应准确无误。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调剂形式与审批权限

(一)油田公司内部的固定资产调剂,由矿区财务资产部门审核,报油田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二)学校内部的固定资产调剂,由固定资产需求方提出书面报告,占有方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报学校财务资产处批准。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在石油系统外部、石油系统内部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调剂,一般按有偿转让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与油田公司内部单位固定资产的调剂方式

(一)与局属分公司之间的调剂,按无偿划拨方式进行;

(二)与局属子公司之间的调剂,按有偿转让方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调剂(包括无偿划拨和有偿转让)手续由固定资产占有单位负责办理。

第三十八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实

行无偿划拨:

(一)改变管理体制和隶属关系的;

(二)企、事业单位合并、分设或进行调整的;

(三)支援新区建设,固定资产随建制调动而转移的。

第三十九条 财务资产处以上级资产管理部门下达的固定资产调拨单据或文件作为调整产权变更的依据。

第四十条 财务资产处要做好固定资产调剂的管理工作,严格调剂手续,促进合理流动,搞好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益。

第八章 闲置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闲置固定资产是指单位维护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以外的固定资产,主要指:

(一)连续停用一年以上的;

(二)新购进二年以上不能投产的;

(三)变更计划后不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

第四十二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作为闲置资产处理:

(一)在用和备用的;

(二)建设项目的;

(三)正在维修和改造的;

(四)特种储备、抢险救灾经核定封存的;

(五)国家和有关部门明文规定淘汰的耗能大、污染严重和危害职工人身安全的,以及不允许向社会转让和扩散的;

(六)待报废与报废的。

第四十三条 凡闲置固定资产其技术性能必须完好。

第四十四条 凡闲置固定资产(设备)应能随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四十五条 凡有闲置固定资产的单位要认真进行清理,分清技术状况,按类造册,每年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批准后,即为闲置固定资产。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上报的闲置固定资产,必须按要求保管好,非经上级主管部门许可,不得私自动用或改变固定资产的实物形态,更不允许私自变现处理。

第四十七条 凡闲置固定资产(设备),应首先在学校范围内调剂,然后向学校以外单位处置。

第四十八条 闲置固定资产(设备)的处置,应通过矿区上报油田资产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处理,并由油田再生资源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认真做好闲置固定资产(设备)的盘活工作,由油田公司组织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努力降低闲置资产率,切实提高固定资产的运营效益。

第九章 固定资产的报废管理

第五十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工作,必须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坚持既要严肃慎重,又要积极稳妥的原则。对确实丧失社会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第五十一条 固定资产报废的审批程序

1.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由学校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分类汇总表及报废固定资产明细表,上报上级资产管理部门;

2.固定资产报废申请报表由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汇总,经研究后,上报油田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批复。

第五十二条 固定资产报废的审批范围

(一)下列固定资产由学校上报矿区进行鉴定:

1.载质量在2吨(含2吨)以下的各型运输车辆(定编车辆除外);

2.各种型号拖车、挂车的尾部;

3.其他单台价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

(二)除上述固定资产外,其他固定资产均由油田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技术鉴定;

(三)凡经油田资产管理部门鉴定和矿区鉴定的待报废固定资产,均由油田公司以文件形式进行批复;

(四)学校根据油田公司报废固定资产的批复文件进行帐务处理;

第五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均可申请待报废:

(一)使用时间已满规定的年限或使用年限较久、损坏严重或风化变质,丧失使用效能,无修复使用价值者;

(二)属技术淘汰的设备,已无配件来源,使用性能不能适应生产需要,无修理价值者;

(三)因生产工艺或规模改变使资产丧失原有使用价值,又无法改造或改建和利用者;

(四)因遭受自然灾害或非常事故造成毁损或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者;

(五)安全、环保、节能等指标超出国家规定标准者;

第五十四条 凡经技术鉴定属于待报废的固定资产,学校应按油田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送交到指定的资产库房,上交的待报废固定资产(设备)要保持完整无缺。

第五十五条 上交待报废固定资产的单位应从接收资产的资产库房取得正规的待报废固定资产入库单。

第五十六条 对因各种客观原因,已报废的固定资产无法拆除,不能及时上交时,需事先书面报告矿区资产管理部门,经油田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可暂缓上交。

第十章 新增固定资产的转资管理

第五十七条 基建项目完工交付使用前,施工单位与学校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填写基建项目竣工转资验收书和单项工程明细表。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派专人参加验收,逐项审查认证,各项内容与实物完全相符,报经油田资产部门签字后,方可办理结算和转资手续,转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十八条 按油田计划购置非安装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管理人员与操作人员应共同进行严格的验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后,方可办理付款和转资手续,转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十九条 利用其他资金(包括科研经费、专项基金、专项补助等)购置的固定资产,其付款与转资手续按本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固定资产(设备)技术改造完成后,应进行严格的验收,验收合格且符合转资条件的,经学校财务资产处到上级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转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十一条 根据备案计划购置的小型机具验收合格后,经学校财务资产处到上级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转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十二条 接受赔偿、赠予、赞助及以资抵债形成的固定资产,学校应进行专题报告,并附相关文件或协议(原件)及资产价值票据,经上级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转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十三条 司法判决或裁决形成的固定资产,学校应进行专题报告,并附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或裁决书(原件)经上级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转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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