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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收支审核审批办法

作者: 财务资产处   信息来源:财务资产处    发布时间: 2018-11-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财务会计工作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收支审核审批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对所有财务收入与支出等经济事项的科学合理、真实可靠性进行审核确认或审批签字。

对经济事项的审批是指经济事项发生时,需要从真实完整性、合法合规性、科学合理性、经济效益性等角度进行考虑,按程序和规定明确责任,进行签字或签印,包括财务审核与非财务审核。财务审核通常是有审批职责的财务负责人或经授权人员对经济事项规范性和经济性,按岗位职责进行审核批准;非财务审核通常是由职能管理部门的主管领导或经授权人员对经济事项真实性、完整性和必要性,按程序和规定进行审核批准。

第二章 审核审批的主体、范围、原则及程序

第三条 审核审批的主体是对所有财务收入与支出有职责进行审核审批的各级领导、部门负责人及其它指定人员。

第四条 学校发生下列事项,应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审核审批: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五)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六)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财务审核审批的事项。

第五条 财务收支的审核审批,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的原则。对财务收支审核审批的授权及执行,应与国家财经法规、油田公司和集团制度规定相吻合。

(二)权责对等的原则。对财务收支审核审批的授权及执行,应根据独立核算或内部独立核算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与划分,本着“谁审签谁负责”的原则。

(三)规范有序的原则。按照国家财经法规、油田公司和集团制度规定以及经济合同、目标经营责任书的要求,规范授权,按程序执行。

(四)联审联批、双重审核的原则。在对每一笔经济事项进行财务处理时,至少有两名以上审核审批人按不同责任区段和职责范围,从业务职能角度和财务职能角度进行联合审核审批。

第六条 对经济事项进行财务处理时,需要进行审核审批。对财务收支审核审批可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两种程序。

自下而上的审核审批通常适用于财务收入和预算内财务支出。具体程序为:先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提出,由主管领导审核审批,再经校长审批,最后由财务负责人核准。

自上而下的审核审批通常适用于大额度预算内财务支出和预算外财务支出。具体程序为:先由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提出,经校长批准后,由财务负责人审核审批,最后由部门负责人责成经办人办理。

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业务处理程序,对每一项经济业务,财务部门负责人或经授权人员必须进行复核。

第三章 财务收入的审核

第七条 财务收入以审核为主,主要由业务单位和职能管理部门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一般采取自下而上的审核程序。

第八条 结算收入一般都是按规定程序进行组织,只需执行财务审核程序。

结算收入包括:业务收入、补贴收入以及冲减成本费用的收入等。

结算收入由经办人按岗位职责进行办理并记载,定期报本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财务部门人员按岗位职责进行结算并进行会计处理,并由负责复核人员按规定进行审核。各部门或系统对口的结算数据,要定期核对相符。

第九条 为保证财务收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财务部门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要求,组织专人按季、年与职能管理部门进行相关信息的核对确认。

第四章 财务支出的审核审批

第十条 财务支出包括费用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也可分为预算内支出和预算外支出。

对于财务支出,一般多以审批为主、审核为辅;重点对其真实性、合法性、经济性和规范性进行职能审批和财务审批。

第十一条 费用支出的审批程序为:以批准的财务预算为依据,由各系部(处室)提出,经部门领导、主管领导核准,校长签批后,到财务资产处办理。

第十二条 对预算外资金支出从严控制,实行分级审批管理。对重大财经事项和大额资金的运作,实行集体审议及联签制度。

第十三条 资金支出按以下程序进行办理:

(一)支付申请。各系部(处室)有关人员公出、

采购等用款时,必须提前向财务部门提交资金支付申请,注明资金支付的用途、金额、收款单位、支付方式等内容。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权限在授权审批额度内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必须拒绝批准。

(三)办理付款。财务部门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办理付款。

第五章 审核审批人员的权限及责任

第十四条 对经济事项的审核审批,分为财务审核审批和职能审核审批。

财务审核审批人员包括校长、财务部门负责人。

职能审核审批人员包括各部门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其他经授权可以进行审核审批的人员。

第十五条 财务审核审批人员的权限及责任。

校长对所有预算内支出及预算外支出具有决策权和审批权;对预算内资金使用负一般领导责任,对预算外支出使用负主要领导责任,对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性、合法合规性负一般领导责任。

财务部门负责人对费用支出具有审核审批权,对单位财务信息规范性有检查监控权;对授权范围内的资金使用负责,对财务信息规范性负责。

第十六条 职能审核审批人员的权限及责任。

主管领导对分管或授权范围内的经济事项具有审核或核准权;对分管或授权范围内的经济事项必要性、真实性负责。

各部门负责人对授权范围内的经济事项具有审核权;对该经济事项的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职能工作岗位人员对岗位职责或授权范围内的经济事项具有审核权;对该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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